王烽
2016年11月11日08:16 來源:光明日報
近日審議通過的新《民辦教育促進法》確定了營利性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法律框架,其中“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條款成為議論焦點。部分人反對的理由主要是營利性學校同樣可以提供合格甚至優質的義務教育﹔現有民辦學校很少是單純非營利目的,禁辦恐使其大規模退出,影響教育服務多樣化和公眾對教育的選擇權等。還有一些人把營利教育等同於民辦教育,擔心政府“擠壓民辦教育”。
依照《義務教育法》,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各國實踐表明,義務教育的國家責任在於強制入學、在基本公共服務的層面提供免費教育。但“國家提供”並不等於全部由公辦學校提供,也可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水平上,通過政府購買補貼等方式,將部分義務教育服務交由民辦學校提供。理論上,政府隻需保証義務教育服務的質量,而不必限制其提供者。
南美和東南亞一些發展中國家存在少量的義務教育營利性學校,主要是為了吸引教育投資、彌補政府財政不足。而綜觀西方發達國家,對是否允許舉辦營利性義務教育學校並無定法。研究表明,營利性民辦學校在發達國家沒有發展起來,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市場選擇而非政府干預,義務教育投資給社會帶來的收益高,個人收益小,學校舉辦者和學生家長會“賠本”。
我國義務教育為什麼要禁辦營利性民辦學校?
首先,扭曲的“市場”不足以調節教育供需。我國義務教育如果存在市場,那就是一個被嚴重扭曲的市場:教育質量標准指向應試、進名校,社會上對教育改變命運的迫切期待、家庭對自己孩子教育的跟風攀比心理等導致非理性入學競爭,抬高所謂“優質教育”價碼。在這樣的市場上,資本的逐利性會反過來強化這一扭曲。市場機制可以借鑒,但哪怕是一部分義務教育完全交給市場,都既有害公平,也不會帶來真正屬於教育的“效率”。
其次,義務教育的提供並不存在一個充分競爭市場。充分競爭市場能夠降低產品服務價格、提高質量,但在公共產品領域,在信息不對稱或壟斷情況下就會失靈。義務教育的教學過程針對未成年人,他們不能辨別自己所接受服務的質量,甚至家長對這一概念都可能是模糊的,這就存在信息不對稱。許多國家的經驗還表明,營利性學校的設立需要政府審批,不能自由准入。加上任何國家、政府對義務教育的課程、教學都有明確規定,對校長教師資格、學校管理都有規程要求,公平、自由競爭無從談起。相信通過市場競爭可以降低學費、提高質量,這種想法未免太理想化了。
最后,需要保持大資本甚至“游資”與學歷教育之間的屏障。當前,一些大企業、基金、民間游資對學歷教育躍躍欲試,是為積累或轉移資產、套取現金流、獲取短期利潤。這些辦學目的與學校發展需要的穩定、學生成長需要的環境格格不入。現實中比比皆是的舉辦者與校長的矛盾就很能說明問題。如果學校出了問題,就需要政府出面兜底,或許還需要花納稅人的錢。放開學歷教育特別是義務教育營利,實際上等於移除了教育和這些資本之間的屏障。
按照新《民辦教育促進法》,社會力量將可以舉辦義務教育以外的非學歷培訓、高等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學前教育等民辦學校,帶來民辦教育發展的長遠利好。然而,對於學歷教育特別是義務教育的放開持謹慎態度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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