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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

終身監禁提升法治反腐威懾力

倪  弋

2016年11月02日08:29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終身監禁,讓不敢腐、不想腐的氛圍越來越濃厚

10月21日,黑龍江龍煤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物資供應分公司負責人、原副總經理於鐵義因受賄金額超過3億元,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法院同時決定,在於鐵義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這是繼白恩培和魏鵬遠之后,法院依法判處終身監禁的第三起案例。“終身監禁”在司法實踐中的一再運用,進一步提升了法治反腐震懾力,也給社會敲響了警鐘。

貪官接受什麼樣的懲罰,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雖然一些貪官被判處無期徒刑、死緩或者死刑,但是有的貪官在服刑期間利用立功表現、需要治病等各種理由,借助減刑、假釋和保外就醫等方式,變相規避懲處。來自最高檢的統計數據顯示,檢察機關在2014年開展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中,就有121名原廳級以上干部的不當“減假暫”決定被糾正。貪官們沒有得到應有的懲處,這不僅極大削弱了刑罰制度對貪腐行為的懲戒度與震懾力,難以充分發揮法律對貪賄犯罪的預防和懲治功能,同時也給社會公眾造成腐敗官員無法真正入刑的感覺,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決定在貪腐犯罪中引入終身監禁。今年4月,最高法、最高檢又聯合發布司法解釋,明確了對重大貪污受賄罪犯可以決定終身監禁﹔終身監禁一旦作出,就不受執行期間服刑表現的影響。這一制度的適用有效填補了死刑立即執行過重而死刑緩期執行過輕之間的落差,避免了貪官鑽以往法律制度的空子,從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制度層面徹底“補漏”。同時,該制度保障了對貪腐行為施以“牢底坐穿”這一至為嚴厲的自由刑的法律威懾力,遵循了“少殺慎殺”的刑事司法政策,實現了嚴厲懲治腐敗和嚴格限制死刑的雙重理念的有機結合,是法治反腐的一大進步。

“終身監禁”制度剛剛亮相,未來伴隨著該制度的不斷完善,法治反腐的威力必然會越來越強,不敢腐、不想腐的氛圍必將越來越濃厚。

《 人民日報 》( 2016年11月02日 18 版)

(責編:程宏毅、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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