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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逼捐是用公權力進行的“道德勒索”

劉重隆

2016年11月02日14:18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10月28日,網絡爆料,雲南永勝縣為加快全縣脫貧攻堅進程,發文要求干部職工捐扶貧款,每名職工最低捐款一千元。昨天下午,永勝縣委宣傳部回應稱,目前縣裡已召開領導干部大會,縣長已致歉並承諾將退回捐款。(11月2日京華時報)

“捐贈”原本是社會救助的一種方式,它是社會溫情和愛心的一種流露,作為一種資源的愛心行為,自願捐贈一般不會從工資卡中直接扣除,也不會每個單位“人人有份”,更不會出台什麼捐款通知公文,給定個捐款下限,但這些,在報道中永勝縣的這次捐款中都有提到。顯然,這不是什麼“自願捐贈”,而是一種“被自願”,是漠視法律的“行政逼捐”。

這幾年來,幾乎在為數不少的黨政機關和行政單位,捐款實質上早就成了一種強行攤派。無論自願與否,一份紅頭文件,下達捐款的任務,甚至直接從職工的工資裡扣除。如今為了“扶貧”,又曝光出個別地方“逼”干部職工捐款,盡管當地領導已致歉並承諾將退回捐款,但從扶貧工作的角度講,難免帶有“指標任務”、“急功近利”、“政績沖動”等嫌疑。

眾所周知,《公益事業捐贈法》明確規定,“捐贈應是自願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慈善,是一種發乎內心、形之於外的精神高度,古人說得好,“慈者,愛,出於心”,這一特質就決定了慈善拒絕權力脅迫、行政勒索。如果動輒逼迫,恩威並施,捐款者作何感想?特別是以“扶貧”為口號,把捐款變成扶貧工作任務的一部分,這不僅曲解了扶貧的目的和意義,而且還侵犯了干部職工的權益,不利於提高廣大干部開展扶貧工作積極性。

政府扶貧是一種責任,社會幫困是一種善心。責任不能轉嫁,善心不容挾持。應該由政府完成的,更不應攤派給個人。以永勝縣為例,以行政手段命令職工捐款,反映了捐款的無章法和權力隨意,明顯超出政府的職權范圍。而且這種急功近利的形式主義並不能使群眾真正脫貧致富,結果是形式上有了、新聞報道有了、領導成績也有了,卻讓扶貧工作變成了“假把式”、變成“花架子”。同時,這樣的授“魚”行為還容易讓群眾產生“等靠要”的懶惰思想,爭搶貧困的“帽子”戴,坐等政府送錢送物,不利於實現精准扶貧,也不能從根本上消滅貧困。

俗話說,“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永勝縣要加快脫貧攻堅進程,與其給困難群眾小恩小惠,不如扎扎實實下基層,給群眾送技術、送服務、送項目、解難題,幫助探索致富途徑,發展經濟產業,為困難群眾多干實事。同時應該少些“蜻蜓點水”和面子工程,切實把扶貧工作做好、做深、做透、做到位,變“輸血”為“造血”,真正實現科學扶貧、精准扶貧。

(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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