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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正確區分執行不能與執行難

劉 勛

2016年10月27日09:01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正確區分執行不能與執行難

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必須讓群眾正確認識到法院執行的局限,積極破除“執行萬能”的習慣性思維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將河南省確定為解決“執行難”工作重點推進地區,要求河南省在兩年內基本解決執行難。據了解,在執行案件中,有的由於被執行人完全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僅有部分可供執行財產,執行程序無法繼續進行。河南省“執行不能”案件佔比在40%至50%之間。河南省政協委員馮軍義提出,厘清“執行不能”與“執行難”的界限,建立“執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機制,將有限的司法資源運用到其他執行案件中,刻不容緩(10月26日《中國青年報》)。

基本解決執行難既是法院捍衛司法權威、推進全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途徑,更是司法改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在法院具體的執行實踐當中,經常會遇到群眾無法正確區分“執行難”和“執行不能”的情況,隻要法院沒有按照申請及時執行到位財產,執行申請人通常會認為這是“執行難”問題。當法院執行人員已經窮盡財產查找手段,甚至反復查找依然無法找到財產線索時,申請執行人不依不饒要求法院執行到位,甚至採取檢舉、舉報、網上曝光等方式給法院執行人員制造壓力。案件申請執行人無法正確區分“執行不能”和“執行難”,一味地將執行不到財產歸責於法院工作不力,甚至懷疑法院包庇縱容被執行人,由此給法院執行工作帶來很大困擾。

法院在大力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的工作當中,對於“執行不能”相關內容的宣傳不到位,導致很多群眾將“執行難”和“執行不能”混為一談,這不僅給法院執行工作帶來巨大壓力,而且嚴重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如果法院執行在“執行不能”案件上耗費過多精力,就會讓那些符合“執行難”標准的案件無法及時被執行,進而又加劇“執行難”問題。群眾無法正確區分“執行難”和“執行不能”,其實就是沒有正確認識法院執行的局限性,事實上,法院執行因為權力有限、資源有限,再加上某些客觀性因素,不可能滿足所有的執行申請。不能正確認識“執行不能”,還會給法院其他工作造成困擾,筆者就經歷過發放執行救助金不被認可的事例,這是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執行案件,被執行人全部在監獄服刑,很顯然這是“執行不能”的典型案例,因為無法執行,申請人生活確實困難,執行人員就幫助其申請司法救助,最終申請到的救助金與申請執行款尚差幾千元,申請執行人便認為法院克扣執行款,導致執行人員出力不討好。

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必須讓群眾正確認識到法院執行的局限,積極破除“執行萬能”的習慣性思維。

首先,法院在宣傳解決“執行難”舉措和成果的同時,不能忽視對“執行不能”相關內容的宣傳,顧此失彼的宣傳方式很容易讓群眾產生錯覺,誤以為法院執行無所不能。

其次,要建立健全執行工作機制,讓執行人員能夠厘清“執行難”與“執行不能”之間的區別,既要避免“執行難”案件被刻意歸入“執行不能”當中,也要避免法院執行在“執行不能”案件上空耗精力。

最后,要正確處理“執行不能”類信訪,必須建立“執行不能”類信訪的終結程序,不能讓此類信訪長期佔據法院執行資源,信訪依法終結應是建立“執行不能”案件退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若司法程序終結后信訪難終結,“執行不能”案件就談不上真正的退出,依然會繼續空耗司法資源,影響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

(責編: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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