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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報:少年買仿真槍被判無期,合理嗎

楊鑫宇

2016年10月20日09:44    來源: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少年買仿真槍被判無期,合理嗎

  當代司法體系的存在目的,不只是讓犯錯的人付出代價。公正、平等、合理,都是司法體系應當追求的目標。量刑應當符合比例原則和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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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8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布,由於之前的審判“量刑明顯不當”,將再審名噪一時的“少年網購仿真槍被判無期”案。

  這起案件最初進入公眾視野是在2015年4月。當時,被告因從台灣購買20余支仿真槍,被控犯有走私武器、彈藥罪,一審被當地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福建省高院在二審中維持了原判。

  此后,不少法律界人士指出該案量刑過重,且對槍械認定標准的適用有不合理之處,應當適當輕判。他們認為,雖然被告的犯罪事實確鑿無疑,但是量刑不合理同樣是司法不公。

  本案即將再審的消息,無疑是令人欣慰和振奮的。然而,在網絡輿論場中,有一種截然相反的觀點:不管如何,被告的行為都違反了現行法律,給社會造成了潛在危害,對其處以多重的刑罰都是理所應當的,被告純屬咎由自取。如果一個人確實有罪,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對其施以多重的刑罰都不為過。至今,支持法院無期判決的微博評論仍然能夠獲得上百個點贊。

  這種觀點其實是一種“人犯了錯就該付出代價”的朴素道德觀念。然而,當代司法體系的存在目的,不只是讓犯錯的人付出代價。公正、平等、合理,都是司法體系應當追求的目標。量刑應當符合比例原則和平等原則。

  量刑的比例原則是說一個人所受刑罰程度應與犯罪危害程度一致,對於輕重有別的犯罪行為,量刑也應該有輕重的分別。“從嚴從重”的量刑思路曾在特殊的歷史時期主導司法實踐,雖然對社會治安有一定的正面作用,但制造了不少冤假錯案。在本案中,涉事少年所購買的仿真槍支根本沒有到手,涉案金額隻有3萬余元,有關部門在對槍支屬性進行認定時採用的標准,遠遠低於能夠對人皮膚致傷的木板射擊實驗標准。法院對其判處現行法律之下走私武器、彈藥罪的最高刑罰,恐怕並不符合比例原則。

  另一方面,量刑應該符合平等原則,對同一類案件中的不同個案,對不同的被告,應該採取一致的量刑標准,而不能“厚此薄彼”。就在福建省高院宣布將對此案進行重審的同一天,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副局長馮志明被判處18年有期徒刑,他同樣涉及槍支彈藥問題。根據判決書的說法,馮志明私藏了4支真槍和549發子彈。這些武器的危險程度比福建少年購買的仿真槍不知高了多少倍。馮志明的量刑竟然比福建少年還要輕,這令人懷疑對福建少年作出無期徒刑判決是否違背了平等原則。正是馮志明案的判決結果在一定程度上扭轉了輿論風向,讓輿論向支持該案重審的方向靠攏了不少。

  司法體系的健全,離不開量刑體系的合理化,而要將量刑體系合理化,必須要對有問題的司法個案進行糾錯。我們應對忽視量刑公正性、主張一味從嚴處置的觀點保持警惕。(楊鑫宇)

(責編:黃瑾、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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