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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報:村規民約“嚴懲”辦酒席 妥不妥

毛建國

2016年08月25日08:11    來源: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村規民約“嚴懲”辦酒席 妥不妥

  村規民約不能凌駕於法律和制度之上,也不能凌駕於民心民意之上,最好通過鄉民們喜聞樂見的方式進行倡導,而不能簡單、武斷地實施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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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0日,四川省達州市宣漢縣南壩鎮一村民為自己母親辦壽宴,當天就被舉報違規辦宴席,隨后,這位村民被要求繳納650元“違規辦宴席認識費”。該村民對此有些疑惑:自己只是一個普通村民,辦了十多桌宴席,怎麼就違規了呢?當地有關部門表示,為了制止當地頻繁辦酒席的風氣,各村此前均出台了村規民約,該村民違反了村規民約。(《成都商報》8月24日)

  部分地區大操大辦之分十分嚴重,對於不少家庭來說,“人情大似債”絕不是玩笑。據南壩鎮有關部門介紹,當地曾有一家三兄弟為家中老人辦壽宴,第一天大兒子操辦,第二天二兒子操辦,第三天三兒子操辦,同樣的壽宴,三兄弟擺了三次,搞得親朋好友十分為難。

  當地想到發揮村規民約的作用來遏制大操大辦,似乎是一條正確的思路。但是,村規民約不是萬能的,更不能靠不合理的村規民約遏制大操大辦。

  在費孝通先生的筆下,中國鄉村是有秩序存在的。一些自然形成的村規民約,在鄉村治理結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隨著鄉村治理結構的演變,保証村規民約實施的鄉賢的作用有所下降,這是十分讓人遺憾的。正因看到了這樣的遺憾,不少地區注重把鄉賢與村規民約結合起來。比如一些地方培養的“和事佬”,在鄉村治理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現代治理向傳統尋找智慧。自然包括重新發現和發揮村規民約的作用。由此帶來的思考是:什麼才是真正的村規民約?村規民約必須反映真實的民意,應更多體現道德引導的作用,而不是剛性實施的制度。

  據稱,當地在制定村規民約時,參照了當地對黨員和干部辦酒席的規定。比如,家裡子女結婚的時候可以辦宴席﹔老人去世可以辦宴席﹔老人在80歲和90歲的時候可以辦酒席。符合辦酒席要求的住戶,必須先向當地村委和社區寫申請備案,且數量不得超過40桌。這帶來的一個問題就是,這些規定雖然體現了“良苦用心”,但是否代表了村民的普遍想法?

  在傳統鄉村治理中,村規民約一直發揮著重要作用。最好通過鄉民們喜聞樂見的方式進行倡導,而不能簡單、武斷地實施懲戒。

(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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