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聖祥
2016年08月24日08:15 來源:檢察日報
住建部於近日起草了《城市管理執法辦法(征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城管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及執法手段等都被明確。城管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涉及六個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車、戶外公共場所無証經營等處罰權,也擬被列入城管執法范圍(8月23日新華網)。
過去很長一段時間,人們對城管執法的合法性是存疑的,雖然“城管”是每個地方都有的“執法機構”,但沒有任何一部國家法律給過它明確的“准生証”,而且它並不具備任何一部法律的執法主體資格。城管執法唯一的合法性來源,就是作為一個“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接受其他行政機關的執法權委托。
可以想見,城管這麼多年來一直是個憋屈的存在,一方面時常要面對來自輿論的質疑,另一方面又找不到給自己撐腰的主管部門,就連“全國城管局長聯席會議”,也被舉報是個從未得到批准的非法社團組織。這樣的苦日子終於在2015 年12月30日結束了。
這一天,《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布,在國家層面明確了由住建部負責對全國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同時強調,各地應科學劃分城市管理部門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有關管理和執法職責劃轉城市管理部門后,原主管部門不再行使。
查閱這份文件可知,如今《城市管理執法辦法(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的執法范圍,包括備受爭議的違停貼條行政處罰權,都不過是“原文照錄”而已。而根據“原主管部門不再行使”的規定,違停貼條很可能以后就是城管的權力,而不再是交管部門的權力了。問題是,這項權力交管部門准備好交出了嗎?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征求意見稿)》切走的不光是交管部門違停貼條的權力,還涉及環保部門、工商部門、食藥監部門、水務部門等等,要避免多頭執法擾民,首先就要在這些部門之間明確權責范圍,不能城管部門開始管了,其他部門依舊不放。倘若城管貼完條交警又來貼一次,或者兩個部門搶著貼,一個隻罰錢另一個罰錢又罰分,公眾該如何應對?
上述《指導意見》強調,要加強城市管理和執法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配套法規和規章,實現深化改革與法治保障有機統一,發揮立法對改革的引領和規范作用。但是,《城市管理執法辦法(征求意見稿)》不過是一個部門規章而已,對其他行政部門幾乎沒有約束力。
要避免多頭執法擾民,避免權力搶著要、責任搶著推,城管執法的權限及執法依據,就必須真正實現國家法律層面的“法定”,僅僅一個部門規章是遠遠不夠的。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
微信“掃一掃”添加“人民黨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