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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對不合格干部召回也可以退回

喬 杉

2016年08月18日09:37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對不合格干部召回也可以退回

所謂退回制度,就是充分尊重民意,如果百姓認為某一個駐村干部表現不夠優秀,能力不夠突出,作風不夠踏實,可以提出換人申請

針對有的駐村幫扶干部搞“走讀式”“挂名式”幫扶,有的駐村干部“隻轉轉、不用心”“隻談談,不落實”的問題,今年4月,雲南省實施了《駐村扶貧工作隊員召回辦法》。截至目前,已有1117名駐村扶貧工作隊員被召回(8月16日《中國青年報》)。

據了解,雲南省今年派駐駐村扶貧工作隊員近4萬人,覆蓋了全省4277個貧困村。在4萬人中,有1117名駐村扶貧工作隊員被召回,從比例上看似乎不大,但在絕對數上看卻不是一個小數字。“一個蘿卜一個坑”,這些被召回的工作隊員,起碼涉及幾百個村,對於這些貧困村來說,動作不可謂不大。

對於雲南的這一做法,輿論普遍給予了肯定。正如雲南省委書記李紀恆指出的,駐村扶貧隊員的表現是干部作風與能力的“試金石”,駐村干部的工作作風漂浮,不僅影響脫貧攻堅任務的落實,而且影響黨委政府的形象。這些駐村扶貧工作隊員當初都是被選拔出來的,是作為骨干甚至后備干部重點培養的。不能在扶貧中體現能力作風,表明這些干部辜負了組織的期望、百姓的期待。按照市場的思路,其實也屬於“問題產品”。既然如此,必須召回,這才是負責任的態度。

召回是必要的,但是,僅僅召回還顯得有所不夠。還是從市場講起,眾所周知,在市場上,問題產品有兩個解決渠道,體現在廠家,是召回﹔體現在消費者,就是退回。換而言之,當消費者發現問題商品后,不是被動等待廠家的良心發現,而是可以通過自覺主動的方式,與廠家進行協調,把問題商品退貨處理。體現在對駐村扶貧工作隊員的管理上,召回制度是自上而下的,主要體現的是權力自覺﹔如果同時採取自下而上的方式,也就是由駐村群眾退回,則是對制度的豐富和完善。

在雲南省實施的召回辦法中,已經體現了自下而上,也就是傾聽民意的一些做法。辦法規定的召回對象,其中“作風不實,履職不力,造成不良影響,干部群眾意見大”“派出單位及當地鄉黨委、政府、村委會認為不適宜繼續擔任”都體現了對民意的重視。事實上,這些人也是駐村群眾希望退回的對象,在這裡,召回和退回實現了統一。

有人可能會說,既然召回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了退回的意思,那還有必要單獨強調退回嗎?對此的回答,就好像市場上已經有了召回制度,還要保証消費者的自覺退回一樣。誠然,召回制度已經在一定程度上考慮了民意,但是,召回的主動權還是在組織手裡。應該相信,對於不合格駐村扶貧工作隊員,組織上是零容忍的態度。但畢竟組織上對派出干部並不能做到360度全時空監督。而在事實上,由於百姓與駐村干部最近,更容易看出他們的作風和能力。

所謂退回制度,就是充分尊重民意,如果百姓認為某一個駐村干部表現不夠優秀,能力不夠突出,作風不夠踏實,可以提出換人申請。隻要提出申請的人達到一定數量,或者是由當地鄉黨委、政府、村委會提出的,就立即啟動退回機制。建立這一機制的最大好處,就是可以隨時發現駐村干部的問題,隨時評價他們的表現。從新聞中獲悉,一些召回干部的問題,是由監督檢查組發現的。監督檢查組也沒有三頭六臂,在對駐村干部的監督中,能像當地百姓一樣火眼金睛嗎?

正因如此,建議對不合格干部既要有召回還要有退回。這裡,召回和退回缺一不可,召回體現的是組織監督和組織意志,退回體現的是百姓監督和百姓意志。兩者結合到一塊,更有利於把優秀的干部選派到駐村扶貧工作崗位上,更有利於形成敢於擔當的工作氛圍。

(責編: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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