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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消除光污染背后的法治盲點

何勇海

2016年08月17日10:48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消除光污染背后的法治盲點

夜幕降臨,摩天大樓燈火璀璨,街邊店鋪霓虹廣告流光溢彩。“不夜”的明亮城市訴說繁榮的同時,也暗藏隱憂:燈光之下,無法再看見璀璨的星空,超亮的戶外廣告牌帶來的光輻射,對生態環境造成了不小危害。值得注意的是,國內光污染問題仍未得到足夠的重視與治理(8月16日《燕趙都市報》)。

光污染是繼廢氣、廢水、廢渣和噪聲等污染之后,一種新的環境污染源,主要包括白亮污染、人工白晝污染和彩光污染。光污染侵蝕美麗夜空,讓我們難以仰望星空,對人眼的角膜和虹膜造成傷害,抑制視網膜感光細胞功能的發揮,引起視疲勞和視力下降﹔光污染還可能引起頭痛,疲勞,性能力下降,增加壓力和焦慮,甚至誘發癌症﹔光污染還帶來生態問題,會影響動物的自然生活規律,受影響的動物晝夜不分,使得其活動能力出現問題。

光污染的危害后果如此嚴重,為何仍未得到全社會的足夠重視並進行深入治理?首先我們的商業經濟、城市發展嚴重依賴著燈光制造紅火、繁華氣氛。在幾乎每個城市,火鍋店、KTV、酒店等商家的招牌、廣告牌、指示牌強光直射,十分刺眼,光怪陸離﹔城市景觀燈、照明燈、LED顯示屏等發光設施也是隨處可見,使得整個城市五顏六色、亮如白晝﹔不少城市建筑為追求現代化的視覺效果,使用玻璃幕牆越來越頻繁。正是基於這些需要,光污染的危害被完全無視。

其次,目前我國並沒有針對光污染的專門立法,無法可依之下,監管也就無力。比如監管部門不明確,而光污染卻可能涉及市政管理部門、工商部門、電力部門等等。即使有市民想要投訴光污染,也可能找不到恰當的投訴部門,那些涉及的部門甚至可能因此推諉扯皮。據說即使一些部門願意處理光污染糾紛,卻無法可依,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加以規范和約束,唯一的辦法隻能是協調、調解。再加上光源達到什麼程度才算是光污染,也沒有統一的標准,導致認定困難。

防治光污染應當納入城市建設管理、環境保護管理兩大系統。在城市建設管理系統中,應將強光設施的設置與分布納入其中,在城市的一定區域內,合理建設與分布強光源,減少或限制使用大功率強光源﹔還有必要對各類公共光源制定光照時長以及亮度、色彩飽和度等詳細標准。從環境保護方面說,應當對高層建筑的玻璃幕牆等對光環境的影響予以事先評估,禁止使用大面積玻璃幕牆等。當然,還要明確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及工作流程,讓老百姓“投訴有門”。

(責編: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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