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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燈下黑”就當還監督以“存在感”

魚予

2016年08月17日16:30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今年年初,甘肅省紀委點名道姓集中通報10起紀檢監察干部違規違紀典型案例,在全省紀檢監察系統形成了強大的震懾效應。據甘肅廉政網消息,自2014年5月甘肅省紀委成立紀檢監察干部監督機構以來,全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立案查處紀檢監察干部違紀問題93件,黨紀政紀處分69人。(西部商報 8月16日)

何為“燈下黑”?它原本指照明時由於被燈具自身遮擋,在燈下產生陰暗區域。后來多用來暗喻人們對發生在身邊很近的事物和事件反而不能察覺,或是負責打擊非法行為的機關內部,易於存在非法行為。報道稱,兩年來,省紀委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室共受理反映紀檢監察干部的信訪舉報244件,初核15件,立案查處7件,黨紀政紀處分4人。筆者以為,正人就得先正己,打鐵還需自身硬。要反腐就得自身廉潔,尤其是紀檢監察干部更不能也不應該游離於監管之外,更不能存在“燈下黑”。此舉無疑是還監督以“存在感”,當值得一贊。

正所謂:“吏,不畏吾嚴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則民不敢慢,廉則吏不敢欺。”眾所周知,紀檢監察干部與法官、檢察官一樣,被公眾視為特殊公務人員,他們的地位與扮演的重要角色,決定了他們必須承受更嚴格的監督乃至苛刻的挑剔。因為,作為紀檢監察干部隨時都處於反腐敗斗爭的最前沿,既有風險,更有干擾,還包括來自方方面面或明或暗的誘惑,這就需要紀檢監察干部不為任何風險所懼,不為任何干擾所惑,不為任何誘惑所動。在加強自我約束和自我監督中,做到“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漣而不妖”,不要在成全別人、放縱自己下栽個大“跟斗”。

當然,兩年來查處紀檢監察干部違紀問題93件,黨紀政紀處分69人。一方面說明我們一些地方紀檢監察系統內部確實存在腐敗現象,另一方面,也表明了省紀委不惜“向自己開炮”的決心。誠然,紀檢干部若自身不正,“裁判員”的身份就可能身兼“運動員”,從而做不到秉公執法,甚至為腐敗開后門,充當腐敗的“保護傘”。其所產生的危害可想而知。首先造成的社會負面影響更惡劣,有損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與公信力。再者拍“蒼蠅”的拍子,打“老虎”的棒子都被虫蛀,何以肩負更厚重的責任?何以嚴厲整肅風紀,公平、公正對待所出現的違規違紀問題?

話又說回來,再嚴格的制度單靠自我約束是遠遠不夠的。其實“自我監督”也同樣如此。為此,破解“燈下黑”就當還監督以“存在感”,就當紀檢監察部門自我加壓,主動嚴格要求自己,提高拒腐防變能力。同時更需要不斷創新、完善的外部監督機制。加強社會橫向監督,將包括新聞輿論在內的監督力量納入到監督的體系中來,才能在“自我監督”表現乏力的時候,及時填補監督漏洞。再者,還得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監督制約紀檢干部權力運行的內部管理制度,將自律落實到制度層面,將監督檢查落實到管理層面。或許如此,就能實現對紀檢干部的全方位監督,形成自我約束、黨內監督、群眾監督和媒體監督四者合一,給“燈下黑”戴上“緊箍咒”。

無以猛藥難以去疴、無以重典難以治亂。懲治腐敗就當以“刮骨療毒、壯士斷腕”的勇氣和決心。總之,立案查處93件“燈下黑”案件,無論是正視問題還是解決問題,都是非常難能可貴的。筆者以為,隻有“燈下黑”的問題解決了,才能更好地監督其他部門,同時也能有效解決“誰來監督紀檢監察機關”問題。

(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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