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銳
2016年08月14日10:52 來源:法制日報
從“禁止散養”到“限期賣羊”,這不僅無視公民合法權益,更是赤裸裸的違法行為,也讓群眾喪失了對政府與法律的信任,這正是權力違法自我膨脹的惡果
近日,山西蒲縣多戶山羊、綿羊養殖散戶接到通知,政府要封山禁牧,要求限期10天內把羊賣掉,否則就把羊拉走,還要罰款。突如其來的“賣羊令”讓農戶難以接受。迫於壓力,他們有的把羊賤價賣給羊販子,有的則趕著羊群、拖家帶口離開蒲縣,等待羊價上漲再賣出。
事實上,2007年實施的《山西省封山禁牧辦法》中確實規定著:“封山禁牧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劃定的林地、草地等區域進行封育並禁止放養牛、羊等人工飼養的草食動物的管護措施。”“在禁牧區域放牧的,責令停止放牧行為,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這約束的僅僅是在禁牧區域違法放牧的行為,而養羊行為本身並不違法,羊也並非違禁品,反而是農戶們的合法財物,農戶們對自身財物有完整的處分權,限期賣羊可謂滑天下之大稽,將羊拉走,將嚴重侵犯農戶們的物權,而僅因農戶養羊,就對之罰款,也有違行政處罰法定原則。
其實,在蒲縣關於加強封山禁牧的通告中,只是規定著“嚴禁任何人在野外放牧山羊”“凡在野外放牧山羊的,每隻羊處以100元的罰款,並限期變賣處理。”其中並沒有“限期賣羊”的說法。然而,這份紅頭文件也存在著兩處逾越法律授權的規定。
一方面,山西省地方法規規定,違法放牧的,每次罰款五十元至一百元,而通告卻規定每隻羊處以100元的罰款,擴大了罰款額度。另一方面,根據法律,即便是針對違法放牧,政府也並無“限期變賣處理”的權力。而當地鎮政府、林業局再一次進行了權力違法膨脹,不僅將通告所約束的山羊變成了所有羊,還自我賦予了收繳權以及對養羊行為的罰款權。
更具諷刺意味的是,就在兩年前,當地政府曾鼓勵村民養羊,或許正是相關行政指導與政策的出台,讓當地興起了養羊潮,另一方面,政府卻並沒有向村民強調2007年就已經確定的禁止散養法定要求,並沒有及時為養殖戶劃定法律紅線,甚至某種程度上或許還存在著長期執法不作為,這使得當地生態惡化,到了不得不治理的局面。
為了當地生態,當地政府對散養放牧進行依法限制,隻要是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與程序,本無可厚非,同時,也須對之前的鼓勵養羊負責,拿出政策幫助村民做好善后,減少損失。然而,從“禁止散養”到“限期賣羊”,這不僅無視公民合法權益,更是赤裸裸的違法行為,也讓群眾喪失了對政府與法律的信任,這正是權力違法自我膨脹的惡果。實際上,各地政府都應從該起事件中得出教訓:莫要為發展經濟,縱容乃至鼓勵違法破壞環境﹔更不能為了治理環境,而違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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