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銳
2016年08月11日08:44 來源:京華時報
須對現行刑法是否能有效打擊篡改他人高考志願的惡性行為等問題展開討論,並通過立法、制定司法解釋等形式確定下來。隻有后果明確且處罰嚴厲,法律才能真正起到威懾作用。
近日,“山東青島膠州考生志願被篡改”一事引發社會高度關注,涉嫌篡改者已被提請逮捕。隨即,山東菏澤單縣也發生高考志願被篡改事件,涉嫌篡改者被刑事拘留。記者採訪多位法律界人士,他們對篡改者是否應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可能涉及的罪名意見提出了不同觀點。
近年來,篡改他人高考志願事件已非極個別現象。有的是為了獲得招生獎勵,有的是出於積怨報復,有的則是為了惡意競爭。無論出於何種初衷,都將給受害者及其家庭帶來沉重后果,甚至可能影響孩子的一生。
我們有必要建立起固化機制以防止類似悲劇發生,並對受害者提供制度化的教育權救濟,而非依靠意外發生后的“協調”與“開恩”,否則也將間接造成對其他考生的不公。相對於個體權利而言,篡改他人志願無疑也是對高考秩序乃至整個教育制度的極端破壞。也正因此,每當類似事件發生,嚴懲篡改者的呼聲在坊間就會高漲,而專業人士們也對篡改者是否構罪、構成何罪爭論不休。
實際上,在現行刑法上,並未直接對篡改高考志願的行為本身進行約束。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篡改高考志願的目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隻有當篡改志願的系列手段行為構成犯罪,才存在是否構罪、構成何罪的問題。
如老師等主體將所掌握考生信息泄露給不端者以方便其篡改志願,則構成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侵入計算機系統篡改志願的則構成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在“山東青島膠州考生志願被篡改”事件中,警方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提請逮捕肇事者,引發了不少爭議。反對者認為,“郭某並非非法侵入或者破壞計算機系統,他是通過用戶名和密碼進入的。”
其實,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不僅包括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的破壞,也包括對系統中數據或應用程序的破壞。考生志願信息存於計算機系統中,對之篡改顯然屬於破壞數據,若是造成了刑法上的“嚴重后果”,則將構成該罪。目前,受害考生已對篡改者進行了諒解,這或許將成為當地司法機關認定后果嚴重性的考慮因素之一。我們須相信當地司法機關能夠排除各方輿論影響,依法做出最符合法律原意的決定。
而就更長遠而言,我們也須對現行刑法是否能有效打擊篡改他人高考志願的惡性行為﹔是否需要如同作弊入刑一般,將篡改志願行為單獨入刑﹔篡改志願相關罪名如何在類案中具體適用,司法標准如何把握﹔民事責任的賠償范圍與標准等問題展開討論,並通過立法、制定司法解釋等形式確定下來。隻有后果明確且處罰嚴厲,法律才能真正起到威懾作用。 □舒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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