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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報:國家賠償應最大限度彌補公民的損失

王鐘的

2016年08月11日08:33    來源: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國家賠償應最大限度彌補公民的損失

  對國家賠償請求人來說,國家賠償當然“越多越好”。公民權利就是通過個體與公權力的協商、溝通來伸張的。

  8月9日上午,雲南省高院向“雲南巧家投毒冤案”當事人錢仁風的代理律師送達了《國家賠償決定書》,經歷了14年冤獄的錢仁風獲賠172萬余元。7月8日,在國家賠償案聽証會上,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賠償委員會主任田成有代表雲南省高院向錢仁風鞠躬致歉。

  此前,錢仁鳳申請了高達955萬元的國家賠償,提出應按每日24小時計算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錢仁風的代理律師說:“錢仁風在獄中失去的是24小時的自由,冤獄24小時不能等於工作8小時,我們認為,應對所有被剝奪自由的時間都提出賠償。”有網友質疑,錢仁風的索賠金額是“獅子大開口”。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據此,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2016年國家賠償案件日賠償標准為242.3元。雲南省高院向錢仁風支付122萬余元的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符合法律規定。而50萬的精神撫慰金,因為法律並沒有明確金額標准,由法院和錢仁風及其代理人協商后達成一致。

  但是,錢仁風所獲得的最終賠償金額是經過協商的,這就意味著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國家賠償的總金額存在可浮動空間。否則,錢仁風和她的律師就不用大費周折地與法院協商,法院更不用專門召開聽証會了。不管錢仁風提出多高的賠償金額,既是她個人表達的訴求,也是她和律師為獲得更理想賠償結果所採用的策略。

  錢仁風的國家賠償金額宣布以后,有觀點認為“國家賠償不是越多越好”,這是從財政支出的合理性角度出發的。每一筆國家賠償的支付,都意味著每一位納稅人為冤假錯案埋了單。更高的國家賠償金額意味著納稅人為公權力犯下的錯誤付出了更高的代價。然而,對國家賠償請求人來說,國家賠償當然“越多越好”。公民權利就是通過個體與公權力的協商、溝通來伸張的。

  在多起公眾關注的國家賠償案中,賠償請求人所期待的賠償金額與實際賠償金額之間存在巨額落差。例如,陳滿提出的賠償金額為966萬元,法院最終支付了275萬元﹔呼格父母申請賠償372萬元,最終獲得了205萬元的賠償。不管如何,因為冤假錯案,當事人及其家屬受到了嚴重的傷害,指責他們“漫天要價”於情於理都說不通。

  國家賠償強調根據“法定標准”進行賠償,而不是受害者和部分公眾所理解的“損失多少賠多少”。這是索賠金額與實際賠償金額存在落差的主要原因。隨著法律對公民合法權益保障的日益健全,國家賠償應更大程度地彌補公民因公權力侵害所遭受的損失。

  就目前而言,可以適當提高浮動空間較大的精神撫慰金。在呼格案賠償中,精神撫慰金超過死亡賠償金和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總額的35%的法律“上限”。內蒙古高院對此回應稱:“是綜合考慮到此案的特殊性,綜合考慮到國家賠償所蘊含的救濟損害和撫慰創傷的功能,按照符合法律規定精神、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予以協商和決定的。”這一賠償金額和解釋獲得了公眾的普遍認同。

  在司法和其他領域,公權力難免犯錯誤。公權力犯錯對公民所造成的傷害是巨大的,甚至在某些層面上是無以衡量的。實施國家賠償制度,就是還受害公民以公道和尊嚴,在現有法律規定框架內,國家賠償應最大限度彌補公民的損失。

(責編:謝磊、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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