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常國
2016年07月26日15:20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的制定出台,為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履行管黨治黨責任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能進一步喚醒黨員領導干部責任意識,激發擔當精神,這對更好更快推進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將產生積極地影響。
各級在執行《問責條例》時要注意防范規避“問責”的現象,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或者隻“問”不“責”,“指責”而不“責罰”。具體來說,在執行《條例》過程中,要注意防范三種“替代”或規避問責的現象:
以“整改”替代問責。現實中,有許多部門單位存在落實政策的“出軌”問題、假公濟私問題,如截留政策性資金、民生資金,設立“小金庫”、“ 賬外賬”、“虛開發票”、“ 開假發票”等問題,有的問題被紀檢、審計部門發現、查出后認為都是為了工作、公事,為了地方經濟發展,就採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做法,在“問”之后,讓部門單位自行“整改”,有的甚至幫助如何“完善”、“ 規范”,如此以來更加滋生了有些領導干部的“歪心邪念”,助長“不正之風”。《 問責條例》的出台,將進一步打消領導干部的“幻想”,確保執行政策不偏不倚。同時再發現諸如以上此類的問題時,亦不能責不罰眾,繼續用“整改”、“整頓”來代替問責。同時,各級領導干部也要克服“法不責眾”的心態,切忌再有“投機取巧”的錯誤想法和做法。
以“代表”替代問責。工作中,有的部門單位因領導失職、決策失誤、監督不力、執行不嚴等原因,造成人民或集體財產重大損失,或群眾生命安全受到損害,需要問責、追責。但在追責時,有的往往進行了“變通”,主要領導、主要責任人往往只是“輕描淡寫”的批評檢討一下或者“通報”一下,而對具體在一線,擔風險、出大力的干部作為事件的主要“代表”給予“嚴罰”:或黨內處分或組織調整等,以此保証了其他“責任人”不受“傷害”,確保仕途不受影響。《問責條例》的出台,進一步明確了問責對象: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由此,主要領導干部或領導成員再拿“一般干部”作“擋箭牌”不可取了。
以“普遍”替代問責。有的違紀違規行為具有普遍現象,如曾經的公車私用、公款吃喝、請客送禮現象,雖然“十八大”和中央“八項規定”后有所收斂,但腐敗的隱蔽性、“技術性”比較突出。又如反映村干部的違紀問題,無論是信函還是網絡都很多,同樣具有普遍性,但真正“查出”的並不多,是不實還是另有他因,不得而知。有些村干部也正是抱有“不隻我自己、我們村這樣”、“虱子多了不咬人”、“上面有人罩著”等這樣那樣的不正思想,走著歪門邪道。《問責條例》中,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六種問責情形,作了非常全面的概括,可以說是“咒”之所在,讓各級領導干部“幻想”破滅。
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落實《問責條例》一定要做到失責必問、問責必嚴,如此才能真正讓條例成為從嚴治黨的“利器”,成為領導干部依紀依法干事的“法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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