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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信用卡違約金協商需細則

河南南陽 史洪舉

2016年04月19日07:26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曾引起許多爭議的信用卡“天價滯納金”現象,有望終結。日前,央行發布通知,決定於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滯納金,而由發卡機構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是否收取違約金。

  總體看,信用卡滯納金改為違約金,從自動生成變為雙方協商,對維護用戶權益是有利的。然而,“天價滯納金”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用戶和銀行的議價能力不對等。而新規中,央行對於違約金的收取范圍和上限,並無明確規定。由於持卡人往往處在弱勢地位,很可能明知條款對自己不利,卻不得不簽署違約金協議。同時,在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下,銀行之間會不會組成同盟,制訂相同或相近的違約金標准,讓持卡人沒有替代選擇,也值得關注。倘若天價滯納金變成天價違約金,那就沒區別了。

  保証不對等主體之間的交易公平,需要切實的細則。比如,對於違約金總額,能不能予以明確限制?對於一定期限內未支付的違約金再次支付違約金,即“利滾利”,要不要明確禁止?對於持卡人,銀行該不該更好地履行告知義務?隻有面對實踐中的問題,形成可操作的規范,改革才能形成真正的紅利,更好地維護各方權益。


  《 人民日報 》( 2016年04月19日 05 版)

(責編:楊麗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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