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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處分和組織調整要“同頻共振”

龔朴磬

2016年01月12日14:32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近日,四川印發《四川省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實施辦法(試行)》,明確27種類型干部要進行組織調整,並強調不得避重就輕、以紀律處分規避組織調整或者以組織調整代替紀律處分。

紀律處分包括黨紀處分和行政處分,其中黨紀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組織處理主要包括誡免、調離現工作崗位或工作單位、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使用、勸退除名等。二者各有側重,但並不相互排斥,而是配套互補。然而現實中,有的地方“管官之官”不敢較真碰硬,在紀律處分和組織調整上出現“選邊站”的現象。

貪墨謀私的干部往往就盯著一個錢字,特別是其中頂到“天花板”的,反正沒有了上升空間,警告、記過甚至記大過這些紀律處分,隻要降不了他們的收入水平,就觸不到他們的痛點。相比之下,組織調整殺傷力大些,不說改任非領導職務,就是調離現工作崗位或工作單位,進行平級調整,也可能斷了他們的財路,如從“實權崗位”到“無權崗位”、從“油水部門”到“清水部門”,也夠他們難受一陣子了。因此不少人認為,紀律處分是虛的,組織調整是實的。

有的地方對干部失之於軟、失之於寬,隻要有轉圜余地的,就在“虛”“實”之間玩起“技術處理”。本來應該兩邊同時處理的,要麼說“已經進行紀律處分了,組織調整可以免了吧”,或者說“已經進行組織調整了,自然覆蓋了紀律處分”。選擇一邊進行處理,還權衡哪邊輕點就靠哪邊。“凡事留一線,日后好相見”,你好我好大家好。這樣的結果,弱化了懲前毖后的效果,同時強化了一部分干部的僥幸心理,更為廣大群眾所不滿。

解決領導干部能上不能下的問題,關鍵在疏通“下”的渠道,根本在完善“下”的制度。27種類型干部要進行組織調整,應該說紅線劃得夠清晰、條款擬得夠細密,但“硬”的制度還要“硬”的執行。特別是在“問題干部”的處理上,不能把紀律處分當作紀委“內政’,也不能把組織調整當作組織部的“家事”,兩個部門要通氣連心,兩種手段要綜合運用,紀律處分和組織調整要“同頻共振”,切實體現出從嚴治黨、從嚴治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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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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