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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時評:完善責任制,讓人民信賴司法

賀小榮

2015年09月22日08:39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要讓人民信賴司法,應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也要恪守司法權自身的運行規律

  

  司法獲得人民的信賴,才能擁有公信和權威。要讓人民信賴司法,就應當讓人民了解,裁判者是誰?裁判是如何做出的?裁判的質量是由誰負責的?

  今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這一《意見》,具體體現了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原則,正是讓人民理解司法、信賴司法、尊重司法的關鍵之舉。

  要讓人民信賴司法,首先就應當“讓審理者裁判”。司法活動強調“親歷性原則”,法官隻有親自傾聽訴辯雙方舉証、質証的主張和理由,才能夠真正認識和感受每一個具體案件中的是非曲直,最終形成權利義務再分配的裁判依據。

  傳統審判方式下的層層審批,疏遠了最終裁決者與案件事實証據之間的距離,淡化了對案件事實的感受,不利於找到司法裁判的最佳切入點,從而制約司法的質量與效率。這次司法責任制改革,明確了進入法官員額的院長、庭長等應當辦理案件﹔裁判文書的署名和最終簽發完全賦予獨任法官和合議庭行使。改革舉措直擊傳統審判方式的行政化弊端,將司法裁判的權力真正交給法官,實現了審理者、裁判者、署名者、簽發者的高度合一。

  司法要獲得人民的信賴,必須嚴格落實“由裁判者負責”。不受限制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沒有責任的權力難以避免任性。審判權作為公權力的一種,授權來自憲法,本質源自人民,必須受審判責任的約束與限制。

  這次司法責任制改革中,從法官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到裁判錯誤依法承擔違法審判責任,都是為了落實“由裁判者負責”的原則。法官作為精通法律的專業人士,既不能“明知違法而有意為之”,如利用審判權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也不能違反普通人的注意義務而出現重大過失,如庭審或合議時遺漏重要証據,忽略罪與非罪之間的重要証據導致裁判錯誤等。隻有從制度上杜絕和防止法官在審判工作中的故意違法和重大過失行為,人民才能真正從內心信服和接受司法機關的最終裁決。

  司法要獲得人民的信賴,同時也要恪守司法權自身的運行規律。正如醫生不能包治百病一樣,法官受當事人提交証據真實性的制約,也難以百分之百地發現案件的客觀真實。正因為司法權的這種判斷權屬性,法律上賦予法官一系列不能發現案件真相時的裁判方法,如刑事審判中的疑罪從無、民事審判中的高度蓋然性等,這些証明規則反映了人類發現未知事實的方法和規律,已為現代法治國家所普遍採用。

  司法能不能具有公信力,最根本的還是取決於人民能不能信賴我們的法官。法官是辨別是非、化解糾紛、平衡利益、分配正義的最終裁決者,也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守護者。以更加優厚的職業保障來吸引全社會最優秀的法律人才加入法官隊伍,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選擇。考察世界多數國家公職人員的職業保障和薪酬待遇后不難發現,法官總是位居高薪人員的前列。當一個糾紛的裁決者因住房、醫療、子女入學等基本生活條件不能得到較好的保障時,他的獨立性就容易受權力和利益所左右。對此,中央已經決定要突出法官、檢察官職業特點,給予特殊政策,實行全國統一的法官、檢察官工資制度,建立有別於其他公務員的單獨職務序列。

  一系列重大舉措,為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也為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創造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條件。隻要我們堅持權力與制約同行、責任與保障並重,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就一定能夠實現。

  (作者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 人民日報 》( 2015年09月22日 05 版)

(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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