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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報:“赦免少年犯不赦腐敗官”體現全民意願

韓雲

2015年08月31日08:36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赦免少年犯不赦腐敗官”體現全民意願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日前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草案規定,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后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自決定施行之日起,對符合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即予以釋放。

  在對四類擬將特赦的罪犯人員中,唯獨將貪腐受賄犯罪同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等惡性刑事犯罪排除在外,不僅如此,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審稿中還新增規定: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這意味著嚴重腐敗犯罪不但與特赦無緣,連正常減刑、假釋都受到極其嚴格的限制。而反過來,對於眾多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則一律歸入特赦范圍,雖然對某些惡性刑事罪犯也有所限制,但未成年人惡性犯罪刑期都在三年以上,更多的則是三年以下的一般刑事犯罪,可想而知,全國將有眾多“少年犯”會得益於這次特赦而提前與家人團聚。

  貪腐犯罪不僅給國家財產造成重大損失,也歷來為公眾所深惡痛絕,盡管淪為罪犯受到懲處已聲名狼藉,被特赦出獄后也已權力不再,看似不會再對社會造成危害,但事實上,在我們這個傳統的人情社會,某些貪腐官員在任時所“培養”的一些人脈資源,並不會因為坐過牢丟了權就完全割斷。對貪腐官員予以赦免,不但是對民意的不公平,也會削弱公眾對國家從嚴治吏和懲治貪腐的信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旦這些貪腐官員被“赦免”提前出獄后,往往會將某些被“割斷”的人脈重新連接,進一步腐蝕業已改善的廉政環境。這次國家“特赦”,沒有將貪腐官納入赦免范圍,這不僅意味著對貪腐犯罪的懲治更嚴厲,也從法律制度上堵住了貪腐犯罪“懲罰不足”的縫隙。

  對於未成年罪犯來說,很多犯罪純屬於年幼無知、一時沖動,大部分未成年在經歷這一重大波折后,思想趨於成熟,在家長親人和服刑管教等多重感召教育之下,注定都會接受深刻教訓,會更加珍惜國家給予的特赦機會,回歸家庭之后再危害社會的概率很小,即使出現二次犯罪,其危害影響較之貪腐官員而言也微小許多。提前給予其“重新做人”的機會,更體現出國家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與關愛。

  “赦免少年犯不赦腐敗官”的劃定,集中體現出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有機結合,更體現出鮮明的國情特色和人民群眾的意願,對於從嚴治吏和震懾貪腐,同樣具有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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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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