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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發的黃金”讓法治蒙羞

伊達

2015年01月31日12:53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2002年9月21日,遼寧商人於潤龍帶著黃金共46公斤離開家,在吉林市紅旗收費站,他被警方拘留,黃金被查扣,后因違法經營黃金被逮捕。在過去十多年裡,於潤龍共兩次被捕,四次受審,從無罪不起訴,到有罪免罰,又改判無罪,再到有罪且罰沒黃金,最后到無罪釋放。(1月29日 據《現代快報》)

商人於潤龍的跌宕人生可謂都源於46公斤黃金。細細看來,吉林市檢察院、豐滿區檢察院、吉林省中院三者的案件處理相互不符,一方起訴,另一方宣告無罪。看到這樣的處理程序,讓人啼笑皆非。一個國家的法治機構怎能囫圇吞棗般處理案件,讓民眾霧裡看花,從此踏上維權的艱難之路。

當事人的財物從法律上來講,若不能則要按現價賠償,就要發還,更何況黃金並沒有上繳國庫,畢竟在吉林市財政局罰沒處並沒有看到相關單據。這樣視法律如兒戲,不尊重公民財產的部門、機構,相關領導何能做好法治工作?而國家的法治豈能隨隨意意“鬆綁”?!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彰顯了全黨對推進依法治國的堅定決心。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需要不斷提高黨員干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隻有依靠良法善治,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目標才能得以完全實現。

作為司法機關,從立案、調查等各個程序都要做到公開透明。縱觀整個案件查辦過程,從一開始就沒有沿著法治軌道逐步推進,法治精神、法律原則、法律規范也未得到充分體現,這違背了依法治國的思路和總章程,也未能體現我國司法文明的進步。

筆者認為,要注重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我們就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維護法律尊嚴,也不會讓事件中的主角前后奔波十余年。身體上的疲憊毋庸提及,心裡的創傷才更難撫平,而正是行為上的懶惰、法律的執行力不夠,才讓法治蒙了羞。試問,沒有法治,沒有公平,我們的“中國夢”還從何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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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謝磊、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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