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杭民
8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在本次提交審議的二審稿中,已將此前擬定的兩倍懲罰性賠償修改為三倍。而在分組審議中,是否要進一步對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加大懲罰性賠償力度,成為委員們討論的焦點之一。(見8月28日《21世紀經濟報道》)
加大懲罰性賠償的力度,這讓筆者想起美國在這方面的一個經典案件:一位老太太因為邊開車邊喝熱咖啡燙了腿,她因此告贏了麥當勞,獲得了數百萬美元賠償。在中國,懲罰性賠償是否也應更加“狠辣”?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將此前擬定的兩倍懲罰性賠償修改為三倍,懲罰性自然是加大了,但從消費者的角度而言,這樣的力度或許還不夠大。而在審議時,不少委員也提出,“三倍”的懲處力度還不夠!”有委員認為,“應該不寫‘三倍以下’,改為‘要求所受損失兩倍以上的民事賠償’,以保護消費者利益。”
無數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案例告訴我們,一些黑心經營者之所以屢屢制假售假、欺詐消費者,很大原因是違法成本過低,相關賠償、處罰對他們來說根本不能“傷筋動骨”。所以,隻有加大違法成本、嚴懲不貸,黑心經營者才會有所顧忌。
讓漠視消費者權益、給消費者造成身心傷害的無良經營者賠得心驚肉跳甚至傾家蕩產,在一些國家可算家常便飯。美國的“懲罰性賠償”很多針對大企業,汽車巨頭福特公司曾因刻意隱瞞一款汽車的瑕疵,而被法庭判決給予一名受害人1.25億美元的懲罰性賠償﹔日本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后果也很嚴重,最著名的就是雪印牛奶中毒事件,因為生產過程中的消毒等問題導致了15000多人食物中毒,雪印乳業公司給消費者的賠償達343億日元。
本人認為,我們的懲罰性賠償應更加“狠辣”!高額的懲罰性賠償有助於行業的整頓清理和優勝劣汰,讓黑心經營者和不良產品在市場上沒有立錐之地。如果在大幅提高懲罰性賠償的同時,配套實行嚴重違法者終身禁入的處罰,威懾力或將大大增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