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建構法律威嚴,執法者當先自律
連日來,輿論目光都聚焦在河南林州警察摔嬰兒一事上。最新消息是,林州市公安局局長、政委、副書記三名主要領導已被停職,接受組織調查。
警察既是執法者,又是社會秩序的看守人,理當受到更高的道德與職業規則的約束,這已是法治社會不言自明的常識。然而,在林州警察摔嬰兒事件發生后,當地官方卻是反其道而行之,不僅“以紀代刑”從輕“發落”,更被曝與施害者一道,參與“封口”。事件最終得以見諸輿論,居然還源自當地人大官員的向媒體爆料……與之類似,河南魯山景區內警察公車私用下河裸泳,也同樣是來自“網友曝”。當然,最新處理結果是,涉事的8名協警被辭退。
警察個人的失范與違規,首先當然與個人職業素養和法紀觀念的不足有關。但相關機構對於違規警察的“冷處理”乃至包庇和“不察”,甚至管理的制度性疏忽,都難逃“不治”之責。為何一個警察能夠如此囂張地當街摔嬰兒?為何一群協警能夠堂而皇之地下河裸泳?不能說,這與平時的管理鬆懈沒有關系。
警察對於一個法治社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發生在警察隊伍身上的任何事件都非小事。執法者的行為失范,挑戰的不僅僅是一個行業的職業規范,甚至也還不僅是法紀,而是社會的底線與共同價值,是人心。人們對於警察的期待,就是對於社會正義與安全底線的信任。而當這個群體出現負面新聞時,就是在割裂社會的信任與安全感。
對於執法者而言,任何失范行為的影響都會數倍於普通人的犯法,任何一個細節,都可能影響人們對於整體隊伍的信任。因此,要維持社會的正面評價,唯一解決辦法,就是確保自身“行得正”。在這個意義上,從嚴治警的必要性,從來不只是維護警察隊伍形象的問題,而是守護社會法治底線與價值基座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