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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違法幫妻農民損失應有人賠

王軍榮
2013年08月02日15:59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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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違法幫妻農民損失應有人賠

閔汝明/畫

7月29日,記者從河南省南陽市人民檢察院獲悉,方城縣農業局違規推廣“新麥26”種子,導致該縣小麥減產2億斤案件最近有了新進展,該縣農業局副局長劉會合涉嫌濫用職權,於7月27日被刑拘(8月1日《大河報》)。

官員濫用職權幫助妻子推廣小麥種子,據說,僅僅是為了讓妻子賺得區區9000元,可卻造成了當地小麥減產2億斤的“悲劇”,農民由此遭受的損失,究竟誰來賠?

為了幫妻子推廣小麥種子,明知“新麥26”小麥品種不適宜在方城縣種植,卻仍然利用權力強推,並且要挾農民,如果不種“新麥26”就得不到補貼,在強權推行下,農民也隻能被迫而為。2012年5月,南陽市農業局曾下發通知,明確了適宜在南陽種植的15個品種,其中沒有“新麥26”。在這樣的情況下,仍然強推“新麥26”,無疑是把農民逼向減產的死路。身為農業局副局長,理應清楚自己的行為將造成怎樣的后果,可為何仍然為了區區9000元而一意孤行呢?

經查,這位副局長在2012年以該縣農業局名義將“新麥26”作為示范種植品種予以推廣。隨后,又主持召開各鄉鎮農業中心主任會議,再次要求連片種植“新麥26”。應該說,官員的推廣行為是明目張膽、毫無掩飾的,為何就沒有人去阻止?更讓人難以理解的是,該事件是經媒體報道之后才引來相關部門的調查,看來又是媒體充當了“急先鋒”。

官員為了一己私利,竟然置農民利益於不顧,這樣的行為理應受到法律懲罰。但對於農民來說,這只是心理安慰,對他們最重要的是保証收成,沒有收成就沒有收入。即便這個官員受到法律的懲罰,可農民的損失呢?有關部門應給個說法。

推廣新品種,是農業局的職責范圍,但問題是,推廣之前必須經過科學論証,在有保障的前提下才能進行推廣。明明知道當地不適宜種“新麥26”,農民無力抗爭,相關部門卻不該悶不作聲。推廣新品種是農業局的大事,絕對應慎之又慎,怎麼能夠任由一個副局長胡亂作為呢?對此,相關部門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另外,如果僅僅是處罰了一個副局長,而沒有完善相關制度,誰能保証下次不再出現類似的情況呢?更重要的是,農民是無辜的,農民的損失誰來賠償,不能不了了之。要知道,農民才是最大的“犧牲品”。

(責編:楊麗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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