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先教孩子懂得守法守秩序吧
為了讓孩子“社會實踐”,一田姓先生帶著9歲的女兒在什剎海景區佔道“練攤”,在被告知違規並勸離后,轉天仍接著“練”,最終與景區工作人員及城管釀成肢體沖突。在過去幾日裡,該事件在輿論圍觀中劇烈發酵,給本就燒得火熱的城管與攤販話題又添一把干柴。
社會實踐本是好事,但作為父親,有責任幫助孩子選擇更合適的時間跟地點。想“練攤”,在學校和社區的跳蚤巿場都可以實現,並非隻能大晚上跑去什剎海佔道。最重要的是,既說想通過實踐讓孩子鍛煉鍛煉、體驗社會,那麼首先,應該是教給孩子了解並尊重這個社會的基本規則和公共秩序,而不是“明知故犯”。
有評論稱,偌大城市應當容得下小學生“練攤”。這似乎是說,即便依法執法,也得鑒於對象的某種特殊身份網開一面,這顯然與法治精神格格不入。小學生“練攤”並不天然具有“道德優勢”,否則,中學生、大學生呢?其他群體呢?人人都理直氣壯進行“最便捷的社會實踐”,結果會怎樣?事實上,正因為城市如此之大,想要正常運轉,一定的秩序就是必須的。每個成員都要守法、守秩序,有這個共識支撐,大家的生活才能井井有條、並行不悖。熱衷堆砌情感判斷代替法律界限,既支持破壞規則又要求良好有序,不理智也不現實。
應當承認,當前社會建設和城市管理存在不足。以城管為例,一些管理方式、執法手段確需改進,部分人員的粗暴行為必須受到追究。但這並不是要徹底否定“管理”本身、肯定“違法”有理,更不是要把執法者與被執法者、管理者與被管理者尖銳對立起來。當下,輿論場中多少存在一種傾向,就是遇事不分青紅皂白,一邊倒同情違法違規者,似乎但凡被執法的、被管理的,就是弱勢的、受害的。甚至面對個人極端暴力案件,還有些人為之辯護開脫,到處挖掘犯罪背后的“不幸故事”,非分析出個“法無可恕,情有可原”不可。這對整個社會的秩序和安全,對全社會法治意識的養成,實是莫大危害。
一個社會要有秩序,要講道德約束,要講法律強制。所謂“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法之必行靠什麼?要靠嚴格執法、沒有例外。如果執法、管理行為往往隻能收獲罵聲,那麼到底管還是不管?又該怎麼管?是不計后果“挺身而出”,還是消極求穩,“任憑問題起,我自無作為”?或是指望靠“眼神執法”、“下跪執法”發揮作用?法之必行,更要靠法治精神、法治意識真正融入每個人心中。假如隻有在法律、規則對自己有利,要求伸張權利時才呼喚“法治”,而一旦法律、規則讓自己不那麼舒服自由,就我行我素地挑戰規則、沖撞底線,那社會將陷入何種失序的狀態,權利又如何得到保障?這顯然不可想象。
沒有約束就沒有自由,沒有法治就沒有權利,這是常識,卻是非常寶貴的常識。知法守法,守規矩守秩序,應是孩子的社會實踐第一課,同樣也值得很多人自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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