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違規發放津補貼從“一把手”把關開始
昨日起,由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共同頒布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正式施行,明確列舉了12種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情節嚴重的,將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其中便包括屢屢被曝光的超標准繳存住房公積金情形。
國家自設置公務員制度以來,就在強調禁止違規發放津貼補貼,國務院有關部門也有不少類似規定,應當說,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已有所收斂。2006年7月,我國實行新的公務員工資制度,同時開始對中央機關、各省市津貼補貼發放進行清理規范,此后,各地陸續開始清理合並公務員收入中的各類津貼補貼,過去“不上台面”的收入被取消或變成“明補”,這也被稱為“陽光工資”改革。改革的目標是讓全國公務員的收入走到陽光下。但事實上,“陽光工資”總在一些地方、一些單位被陰霾所遮擋,尤其近年來公積金這種“隱性福利”,被不少效益好的單位與企業不斷加以利用。有調研發現,職能部門、富裕地區、創收事業單位是“津貼補貼亂象”的重災區。職能部門分配公共資源的權力大,獲取更多津貼補貼的可能性就大,而提供公益服務的部門濫發津貼補貼的幾率則小得多。這些“隱性福利”要麼拿公共財政資金發福利,增加納稅人負擔﹔要麼拿預算外資金發放,以權謀私,已經成為“腐敗福利”或者“隱性腐敗”。
企業在合理范圍內為員工提高住房公積金繳納額度無可厚非,但屢屢出現的萬元繳納額度引發了人們的極大關注。此前媒體曝光位於延邊州的吉林煙草違規為包括高管團隊在內的職工上繳高額公積金,所有高管的公積金賬戶每月入賬額均超過1.4萬,最高者高達18018元,大約相當於當地公務員或教師月工資總額的4到5倍。應當說,我國收入差距大已成為不爭的事實,決策層正在想方設法縮小差距,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平。一方面,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情形在透支著社會對公共部門、國有企業的信任與好感,另一方面,關於勞動者的基本補貼卻始終未能從紙面照進現實。又到一年盛夏時,關於高溫補貼的話題,如同連日來的高溫一般持續升溫。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6月—10月期間,高溫補貼每人每天標准為6.9元,每人每月最高標准為150元。但是,從來不知高溫補貼為何物的勞動者大有人在,喝了一碗綠豆湯就沒了高溫補貼的情形也不在少數。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任由企業或行政部門繼續違規發放津貼補貼,必然進一步擴大社會收入差距,阻滯政府為縮小收入差距付出的努力。
打蛇打七寸。為何此前治理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效果不理想,關鍵在於沒有抓住問題根本。任何集體意志的形成都是個人意志的匯合。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表面看是集體內人人參與,人人得利,但實際上,違規違紀的的源頭仍然是在掌握了主要權力的領導身上,如果單位領導不批准、不同意,規定標准以外的津貼補貼又如何發放得了呢?在單位負責人無原則、撈好處、“集體失語”狀態下,便形成了領導吃肉、大家喝湯的“隱性腐敗”之實。治理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隻有劍指“一把手”,嚴懲責任人,才能真正產生強大的威懾力。這也是此《規定》最為核心之處。但毫無疑問,《規定》作為一個部門規章,規定的法律位階過低,在訴訟制度上隻具有參照效力,面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問題,可能顯得力不從心。但在公務員工資收入分配制度的整體改革未能實現之前,津貼補貼更多還是約定俗成的項目,何謂“違規”本身存在爭議,也隻能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做試驗性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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