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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日報:城管“綜合執法”應當有法有據

評論員劉傳建
2013年07月23日16:27   來源:四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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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城管“綜合執法”應當有法有據

湖南瓜農遭遇城管“執法”,竟然被群毆致死,此事成為上周最大的公共事件之一。

在最初動用警力與家屬搶奪死者遺體、引發輿論發酵后,湖南臨武官方承認,瓜農鄧正加的確是在“城管執法過程中死亡”。據報道,參與圍毆瓜農的城管相關人員,目前已被警方刑事拘留,當地政府也承諾將給予死者家屬近90萬元的賠償金。這一被普遍質疑和引發輿論問責的“暴力執法”事件,終於有望得到妥善處理。

但是我想說的是,城管問題不從根子上反思,這樣的悲劇還會重復上演。執法難以回避暴力,這在任何一個法治健全的國家都如此。任何制度的現代國家都會設立警察、法院、監獄等等暴力機關,作為國家強制力以保証法律得以實施。但是,這些機關必須依法獲得授權依法行使權力。各地目前存在的城管機構,不僅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國家強制力機關,甚至也不具備行使行政執法的國家機關資格。

最初的城管部門是建設局前身建委的屬下,職責是管理城市建設中的違章違規行為。由於我國城鎮化的進程迅猛,伴隨著城市建設的日益擴大,城市管理的種種問題和矛盾顯露。上世紀末,國務院曾出台《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通知》,提出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試點工作”這一概念。而我國《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隻有“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法律規定很明確,除了必須是依法成立的行政機關,還必須“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規定“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就此而言,目前各地的城管或者綜合執法局,很難具備上述條件。

本身缺乏法律明確授權,加上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不規范,便使得各地城管自我授權范圍無限膨脹,不僅對城鄉建筑亂搭亂建具有查處權力,還囊括了工商、衛生、食品、環境等部門的行政處罰權,甚至擁有原本屬於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甚至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等權力。“相對集中”實際上已經延展到目前的“無限集中”。

沒有明確的權力邊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備受法學界詬病,認為太大和總括性的權力導致其難以受到制約。但是不少地方相關行政機關習慣了惰政思維,將其法律賦予的行政職責拱手旁推。事實証明,各地因城管非法、暴力執法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很大一部分都因為城管缺乏制約的權力和執法隊伍本身素質不夠所造成。

新型城鎮化的進程剛剛開始,由於城市管理和社會治理的經驗相對薄弱,一些地方政府對社會管理治理感到頭疼,於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放任放縱城管濫施行政權力。這類問題如不加以重視,就會亂象頻現。

城管“執法”濫用權力,屢屢引發社會群體性矛盾,已成為殃及社會穩定的一個毒瘤,損害了政府公信力,當然也損害了黨與人民群眾廣泛、深厚的關系。而今,黨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在此形勢下,必須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城管部門無法律依據的尷尬地位不能再持續下去了。

(責編:吳斌、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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