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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時報:提高聽証會公信度

劉慶斌
2013年07月08日08:27   來源:學習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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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証制度作為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公信度如何,既是檢驗和衡量地方政府執政態度、組織能力的一個重要標准,也是其生命力之所在。近年來,由於種種原因,各地聽証會“問題”頻現,不斷引發社會各方的關注和質疑,目前在很多公眾眼裡,調價聽証會實際上就是“聽漲會”“聽話會”,是走過場的形式主義,不僅沒有很好地積累民主資源,相反是損害民主精神,其公信度已降至最低點。

分析其原因,固然有多個方面,但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缺少公開透明。如一些聽証會組織者遮遮掩掩,對公眾關心關注的情況及細節往往以種種理由不公開或拒絕公開。二是缺乏公平公正。如聽証代表往往是“官”或者有官方背景,特別是“被代表”現象時有發生,使聽証從一開始就失去了真實性,又怎能贏得公眾信任?三是大都先決策后聽証。現實中很多調價聽証會在召開之前,政府的內部決定就已經形成,使聽証會實際上成了履行程序的“聽話會”,這也是導致公眾對調價聽証會不滿的重要原因。四是幾乎沒有任何監督制約。當公眾對聽証會有質疑時,隻能靠主管部門自圓其說,而往往又缺乏說服力,致使公眾原有質疑沒有消除又產生新的質疑。

聽証作為公共決策的一種重要形式、民主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從制度設計的本意看,旨在通過公開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來確保公共決策過程中的利益相關者能平等地參與利益表達,讓決策過程更真實地體現民主的本質,實現決策的民主公開、公正科學。從表面上看,它確實增加了決策成本,有時還會延遲決策進程,但通過聽証充分聽取民意,能夠保証各方利益主體平等參與決策程序,有利於實現公共決策的民主化、公開化、公正化、科學化乃至法制化,實現實質意義上的公平正義。因此,不是聽証制度本身有問題,而是一些地方政府把聽証當成手段,在方案設計、代表選擇、操作程序、信息公開等方面出現了問題,尤其是方案設計的誠意性、聽証代表的代表性和聽証結果的真實性、信息公開的透明性,與公眾的實際心理期望有較大差距,由此導致了質疑和不信任。

應該肯定地說,聽証制度是一項好制度。我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立法法》《價格法》等法律中都有關於聽証程序的規定,要求各級地方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之前,特別是在做出關系民生的公共決策時必須履行聽証程序。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說,如何讓各種決策聽証更加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客觀公正,關乎社會公平,關系民生福祉,影響政府形象,而提高公信度是當務之急,也是舉行聽証會的根本。當前重塑和提高聽証會公信度,關鍵要做好以下四個方面:

做到公開透明。沒有透明度,難有公信度,公開才能公信。某種意義上,信息公開過程就是最好的聽証,公開透明是舉行聽証的基本要求。現實中公眾之所以對一些調價聽証會產生質疑,就是因為組織者對公眾關注的許多信息沒有公開或者公開不及時、不到位。任何公共資源和公共服務產品的調價過程,其信息的公開本身就在傳遞一種消費取向,很多質疑的源頭就是信息的不公開、不對稱。相關政府更多的坦誠、更多地公開公共資源和服務產品的成本,真正讓其透明化,會使公眾不僅心服口服,而且能清楚地理解政府的政策意圖。如何聽証是一種形式,但形式的背后是一種是否真正尊重民意的態度。坦誠地公開有利於推動信息的對等,減少政府及相關決策和社會公眾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自然能最大限度地獲得公眾的理解。因此,要提高聽証會公信度,就必須對聽証起因、方案設計、代表選擇、操作程序以及相關要求等,及時向社會公開,特別是對公眾關心關注的重要內容,如聽証的緣由、代表的組成以及推選辦法、代表身份等都要毫無保留地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的質詢和監督。實踐証明,無論是何種方式的聽証,隻有真正做到公開透明,才能獲得公眾的理解,也才能聽到和收獲理性的聲音和建議。

嚴守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是聽証的最重要法則。如果聽証會缺乏公平公正,就會使那些違背民意的政府或部門行為獲得虛假的正當性和“合法”的理由,也必然會失信於民。要提高聽証會公信度,就必須在聽証過程中做到規則公平、程序公平、機會公平、權利公平,真正在“公平”中全面體現“公正”。一是組織者要保持中立。組織者的獨立性是確保聽証會公平公正的基本前提。必須打破聽証會由政府主管部門單一的組織方式,亟需引入中介等獨立的第三方參與,隻有組織者保持中立,公信度才能得以重塑和提高。二是代表選擇要科學公正。聽証代表是聽証會的主體,其組成結構和推選過程是否科學公正,直接影響到聽証結果的真實性和公眾的接受程度。要在制度設計上保証各個利益群體特別是弱勢群體的代表名額,尊重每一個群體代表的話語權,堅決杜絕“假遴選”和“被代表”行為,尤其要避免“聽証專業戶”的出現。三是結果採納要實事求是。對聽証結果實事求是的採納,關乎地方政府的執政態度和執政理念。既然舉行了聽証,無論聽証結果是否符合政府先前意願,都應公正認可,真誠接受和採納,並以此為重要依據做出最終決策。決不能視百姓如無物,坑蒙群眾,玩弄群眾,把聽証當形式。

在決策前聽証。在決策前聽証是召開聽証會的根本意義所在。舉行聽証的目的,就在於廣泛傾聽多方意見,以實現公共決策的科學民主。因此,隻有在決策前舉行聽証,才能保証聽証會發揮應有的作用和效果。這就要求地方政府在公共決策前必須將可能有的不同意見和方案以及原因等都要毫無保留地提交給聽証代表,並引導聽証代表充分討論、發表意見,然后對不同意見進行梳理歸納。隻有在此基礎上產生的聽証結果,才能更為客觀地代表民意、體現民意,更為廣泛地得到公眾認同。如果聽証會在內部決策后舉行,組織者提交的聽証方案就勢必帶有傾向性,聽証代表也因為有壓力,不敢或不願闡述相反意見,往往使聽証會成為走過場的“聽話會”,其聽証結果必然失去真實性,也就必然失去公眾信任。通過決策前真誠聽証,進一步完善決策,讓聽証事項在群眾可承受范圍與社會長遠利益間找到最佳結合點,實現最大程度的統一,始終是聽証會存在的價值所在。

加強監督制約。加強監督制約是提高聽証會公信度的現實選擇。目前,聽証會大都由政府主管部門組織召開,而政府主管部門既是管理者又是組織者,勢必會全力貫徹執行政府的意圖,想方設法通過聽証增強正當性,也就必然會提交帶有傾向性的聽証方案,因而其本身從一開始就缺乏公正和誠意,而關鍵是缺乏公認的監督。各地聽証會“問題”頻現,大都與其有一定關系。因此,要提高聽証會公信度,就必須加強監督制約,避免任何形式的“暗箱操作”和違規行為。當前亟需加強四個方面的監督:一是要強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事關民生決策聽証的監督﹔二是要把聽証會納入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范圍,並要作為糾正不正之風的一個重點﹔三是要廣泛吸收中介組織和公眾進行監督﹔四是要充分發揮報紙、電視、網絡等輿論媒體的監督作用。隻有通過多層次、多方位的有效監督,才能進一步提高聽証會質量,才能不斷完善公共決策,最大限度地提高公信度。

公信度,顧名思義就是公眾的信任程度。而信任是一種情感活動,更是一種理性選擇。隻有把群眾利益、公共利益放在首位,才能贏得最大范圍、最深程度的信任。

(責編:方蕊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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