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收入分配改革的關鍵一步,新一輪公務員薪酬改革正在籌備之中。人社部目前正在制定公務員薪酬體系改革方案,重心在於提高基層公務員待遇,一是規范公務員地區附加津貼制度﹔二是完善職務和職級並行的薪酬制度。(《21世紀經濟報道》6月19日)
公務員薪酬本應該體現兩方面的功能:一是報酬功能,一是激勵功能。前者是指公務員付出勞動完成工作,可以得到相應酬勞,后者是指工資還應體現“獎優罰劣”,激勵公務員把工作做得更好。但目前的公務員薪酬制度,在這兩方面都有可議之處。
就報酬功能而言,當前的公務員薪酬存在著較大的“不公平”。正如媒體報道中已經指出的,從事相同工作的公務員,往往會因為所在地區、部門、單位等不同,而在薪酬方面出現巨大差別。比如,人社部工資研究所的一份調查報告舉例說,目前省與省之間最高和最低津補貼相差3~4倍之間,同一省內不同地區也存在很大差距。此外,由於考核評估機制不夠健全等因素,縱然在同一個部門、單位,也常常出現“干好干壞一個樣”的情形,可以說,公務員薪酬體系基本上還是一個“大鍋飯”,往往既不體現“按勞分配”,也不體現“按績分配”。
就激勵功能而言,公務員薪酬更存在著嚴重的“負激勵”現象。從內部而言,公務員工資與職務級別嚴格挂鉤,但實際上,職務越高,工資的激勵效應就越不明顯,甚至歸零。因為,較高職務的公務員有條件獲得公務接待、公車使用等其他諸多待遇,絕對值並不高的工資對他們生存和生活的意義都大大減弱。換言之,現行薪酬體系有時並不足以產生鼓勵公務員更加努力工作多做貢獻的目的。
這些都是就公務員體制內部而言。事實上,在外部公眾看來,公務員工資“旱澇保收”,不需要緊隨經濟形勢和單位效益而起伏,特別是有些部門公務員的津貼、福利以及個別部門灰色收入很高,這也是嚴重的“不公平”。另一方面,規范的公務員薪酬比起效益好的企業來並無優勢,其實並不足以吸引真正優秀的人才,但還是出現所謂“公務員報考熱”,人們實際看中的還是公務員薪酬的“大鍋飯”特征。因此,現行公務員薪酬體系也造成了社會公眾的“公平感”,同時對社會人力資源流動來說也是“負激勵”。
公務員薪酬改革,不能隻著眼於一些技術上的修修補補,而必須解決好報酬功能失衡、激勵功能不足這兩大問題。無論是規范公務員地區附加津貼制度,還是完善職務和職級並行的薪酬制度,都更應從這兩方面去考量。
特別重要的是,公務員薪酬改革還必須與規范“三公經費”等公務待遇、遏制灰色收入等密切結合起來,使得官員的消費主要是依靠其正常的薪酬收入,這樣才能發揮工作薪酬正常的報酬功能和激勵功能,使官員們時刻牢記自己拿的是納稅人付的工資,必須為公眾熱心服務,必須通過做好工作才能獲得更多薪酬收入,必須廉潔從政。這樣的改革,也才符合社會大眾的期望,使公務員薪酬改革在整個收入分配體制改革中真正起到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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