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晚,河南商丘女警赴鄭州看女兒時,在寓所中半夜被當地民警上門當做賣淫女“誤抓”,並遭毆打。日前,記者從鄭州警方內部人士處獲悉,當日帶隊的中隊長已被免職,當日毆打女警者系警校實習生。(6月18日《新京報》)
抓嫖誤抓了女警,這幕“荒誕劇”,已讓許多人大跌眼鏡。慮及角色關聯,它也被解讀為“大水沖了龍王廟”。原以為,這個事件會以問責和糾偏的形式畫句號。沒想到,在收尾環節,又現戲劇性的橋段——據內部人士稱,打人者系實習生。
這一說法甫出,就引起輿論嘩然。不少人質疑:打人者果然又不是正式工,是巧合還是必然?“打人者系實習生”,言外之意很明顯:暴打女警,並非在編民警惹的禍,而是編外人員的過失。乍看起來,是澄清事實,可卻包含著“撇清責任”的意味。
就該案而言,打人者究竟是否實習生,至今存疑,尚待厘清。涉事警方須拿出証據、還原真相,才能取信於民。但從公眾情緒看,對“實習生打人”一說,他們普遍不認同,認為“實習生”或是“臨時工”的變種。
這般揣測,並非沒來由:讓“實習生”擔責,跟“臨時工法則”路數如出一轍,都是出了事,就將責任推到臨聘人員、不在編的人身上。正因“臨時工干的”已成慣性卸責套路,所以,有人將臨時工戲稱為“頂罪脊梁”、“頂缸專業戶”。在延安城管腳踩商戶頭部事件中,當城管方稱“踩人者是臨時工”時,就引發輿論反彈。
時下,“臨時工法則”已成陳詞濫調,難以奏效,而終結“臨時工執法”,也成了許多人的一致呼聲。在此情境下,鄭州警方內部將打人過失歸咎於“實習生”,儼然是在玩文字游戲,刻意避開“臨時工”一詞,以免刺激輿論、引起逆反效應。隻不過,拿“實習生”說事,照樣激起公眾的敏感情緒:“實習生”不會是新上位的替罪羊吧?
平心而論,“實習生打人”並非不可能。隻不過,就算真是實習生犯事,警方就能推諉責任麼?若按照執法程序,先出示証件、告知違法事實並允許申辯等,或許錯抓可以規避。遺憾的是,涉事民警在闖入住所后,僅告知“衣服就是証件”,僭越了合法程序。毆打女警,若是實習生所為,警方更難辭其咎。依照規定,實習生並無執法權,就算有執法權,也不能打人。在行政許可法中,沒執法權的人員被委托授權后,可以獨立執法,但警校實習生不在此列。如果讓實習生也赴現場執法,那麼,警方則是濫授權,要負連帶責任。而且,在現場執法的,還有正式民警,他們為何沒及時制止?姑息作惡,何嘗就不是惡?
“臨時工”一詞已被毀了,但願下個被毀的,不是“實習生”。實質上,相比誤抓錯打女警,歸罪於“實習生”可能蘊含的卸責思維,也是種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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