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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日報社評:“清卡”能否成為縱深反腐突破口

練洪洋
2013年05月29日13:31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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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卡行動”應該拓寬視野,將所有公權力擁有者納入,而不應止於紀檢監察干部職工。但就腐敗治理而言,必須超越載體治理層面,進入更高層次的制度治理,才有可能釜底抽薪,長治久安。

  5月27日,中央紀委召開電視電話會議,決定在紀檢監察系統開展會員卡專項清退活動。具體要求是:紀檢監察系統在職干部職工要在6月20日前自行清退所收受的各種名目的會員卡,做到“零持有、零報告”。

  中紀委“亮劍”,向會員卡宣戰,要求紀檢監察系統干部職工在限期內自行清退所收的各類會員卡,彰顯“打鐵還需自身硬”之決心。一支清正廉明、作風過硬的紀檢監督隊伍,是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可靠保障。因此,專項清退活動意義重大。

  會員卡是由商場、賓館、俱樂部等商業機構發行的一種具有一定價值、金額或消費次數的憑証。由於會員卡不涉及直接的現金交易,往往容易給收受者造成“收卡不受賄”的錯覺,以至很長一段時間以來,各類會員卡成為權力尋租、利益輸送的重要載體之一。收送各類會員卡之風甚烈,有人戲稱之為“第二人民幣”。

  事實上,不收現金隻收卡是典型的掩耳盜鈴,自欺欺人。我國的刑事法典雖然把賄賂物象嚴格界定為“公私財物”,即承認物化的利益而忽略非物化的利益,但無論從哪個角度審視,會員卡也應該屬於低層次的、物化的利益,和金錢並沒有本質區別。司法實踐中,也會將官員所收的會員卡金額計入受賄數額之中。是以,清退會員卡,應置於腐敗治理的高度,其性質絕不止是對作風維度的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的治理。

  當然,從縱深切入,會員卡仍不能承擔腐敗所有的責任。作為行賄受賄的載體之一,各類會員卡也是在票子、房子、車子等“硬通貨”遇冷之后的替代物。撇開專項清退的成效不說,即使它們被徹底清除,會不會有新的載體取而代之?有價証券、藝術品、子女留學……甚至於性,都可以充當賄賂物角色。腐敗治理要對腐敗載體實現全方位的無縫監管,不留死角。

  從橫闊拓展,收受各類會員卡的,絕不局限於紀檢監察干部職工,凡是有公權力的地方,都可能有會員卡的魅影,且權力能量愈大,收受風險愈高。像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原總經理唐若昕,在他所受賄賂中,僅高爾夫球會員卡一項,價值就高達百萬元。因此,“清卡行動”應該拓寬視野,將所有公權力擁有者納入,而不應止於紀檢監察干部職工。

  每一項嚴肅吏治的決策出台,都值得公眾期待,清退會員卡專項治理也不例外。但是,就腐敗治理而言,必須超越載體治理層面,進入更高層次的制度治理,才有可能釜底抽薪,長治久安。畢竟,腐敗是本,載體是標,標本兼治,方可事半功倍。像各種商業預付卡,早在兩年前,有關部門就出台了規范,包括實名制、非現金購卡制等等,結果如何,有目共睹。實踐再次証明,反腐不被載體牽著鼻子走,才能跟上腐敗速度。

  由淺入深,一套設計縝密的、成熟的反腐、防腐的制度必不可少,譬如官員財產公示制、獨立的反腐體系、剛性的法律法規、有效的輿論監督等,而反腐之終極,還是要將目光放在權力的監督、制衡等“元問題”上。

(責編:吳斌、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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