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海南萬寧市委宣傳部發布消息,該市某小學校長陳某鵬和房管局工作人員馮某鬆因帶6名小學女生開房,涉嫌猥褻幼女被警方刑拘。8日,萬寧某小學6名六年級女生失蹤。警方隨后在萬寧和海口兩地找到失蹤女生,醫院檢查后確認6名女生被猥褻。(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9版)
禽獸行徑,令人發指!
本應為孩子保駕護航者,卻把魔爪伸向孩子,何其猥瑣,何其罪惡?!魯迅說過,“童年的情形,便是將來的命運”,這些被猥褻的孩子遭遇了如此沉重的黑色夢魘,她們如何改變命運,走向明亮未來?
就在日前,甘肅隴西鄉村教師劉軍紅強奸猥褻學生案終審被判死緩。據了解,劉軍紅以補課、批改試卷為由多次強行與女學生發生關系,前后持續一年半左右。受害女學生多為留守兒童,年齡均不滿14周歲。
類似事件頻頻發生,不由得使人追問,誰來保護孩子?他們何以屢屢成為魔鬼的獵物?
保護孩子,離不了家庭、學校、社會的共同努力,更離不了法律的剛性威力。我國有《未成年人保護法》,該法被視為保護未成年人權利的“小憲法”,但觀照現實,法律的剛性常常遭遇或隱或顯的軟抵抗,“紙面上的法律”離“行動中的法律”有較大距離。尤其可怕的是,一些時候,強奸女童卻被輕佻地判為嫖宿幼女罪。幼女被污名化為妓女,這是對女童的二次傷害,是給惡行化妝,有意無意地縱容了罪惡。
眾所周知,嫖宿幼女罪始自1997年刑法修改,自此,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有兩種定罪可能:強奸或嫖宿幼女。“嫖宿幼女”最高可判15年,而強奸罪最高可判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因此有人如是稱,“如果說1997年《刑法》修訂案是為大多數的犯罪分子關上了一扇門,那麼嫖宿幼女罪則是為一些犯罪分子打開了一扇窗。”此說不無武斷,但一定程度上反襯出“嫖宿幼女罪”確實應該壽終正寢了。
保護未成年人,必須堅持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和優先原則。兒童心智不成熟,缺乏自我保護能力,容易被蠱惑和誘騙。在不少國家和地區,如果和不滿14周歲的女童發生性行為,不論這個女童是否自願,都以強奸罪來定罪量刑,而絕無所謂的嫖宿幼女罪。不妨作一假設,如果在我國,法律也規定:與不滿14周歲的女童發生性行為,不論這個女童是否自願,都以強奸罪來定罪量刑,還有那麼多宵小之徒敢打孩子的主意嗎?
童年的幸福是兒童一生幸福的開端,童年的不幸是兒童一生不幸的源頭。讓每個女童免於侵害(不只是性侵害),是成人責無旁貸的使命﹔讓孩子健康、有尊嚴地長大成人,我們才敢說國家有可期許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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