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撰文指出,要充分認識冤假錯案發生的現實可能性,特別是在目前有罪推定思想尚未完全根除、無罪推定思想尚未真正樹立的情況下,冤假錯案發生的概率甚至可以說還比較大。我們必須要像防范洪水猛獸一樣來防范冤假錯案,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錯放一個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來,錯判一個無辜的公民,特別是錯殺了一個人,天就塌下來了。(5月6日《人民法院報》)
無論從哪個角度講,完全杜絕冤假錯案永遠是理想狀態,現實沒有可能性,任何時代、任何國家皆是如此。因此,司法機關隻能盡一切努力去無限接近公平正義,而達不到絕對的公平正義。正如沈德詠所指出,既要充分認識到冤假錯案的嚴重危害性及現實可能性,又要充分依靠法律程序制度、辯護律師的作用、科技的力量、社會各界的支持、黨的領導等,盡可能減少冤假錯案。
防范冤假錯案,筑牢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機關必須堅守獨立審判、依法審判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底線。事實証明,沒有程序公正就沒有實體公正,大量冤假錯案就是在証據不足、事實不清,或刑訊逼供、非法取証的情況下發生的。因此,在嚴格的法律意義上,根本不存在“錯放”,通過完備的程序制度得出的審判結果就是“正確”的審判,這是現代司法理念的必然要求。
“錯放一個真正的罪犯”不是天塌不塌下來的問題。沒有確鑿充分的証據、合法有效的証據,即使是犯罪嫌疑人有十惡不赦的罪行也不能定罪。這樣的情形常常出現在香港電影中:所有人都知道某個人犯下了累累罪行,但法院沒有充分的証據就是判不了,觀眾也跟著著急,甚至懷疑司法是否公正。事實上,這正是堅持了“疑罪從無”的司法理念,根除了“有罪推定”這一冤假錯案罪魁禍首的思想。
“不冤枉一個好人,不放過一個壞人”是一把雙刃劍。冤枉了好人,特別是錯殺了一個人,不僅“天塌了”,司法的公平正義將會蕩然無存,更無法給人民一個交代。但是“不放過一個壞人”在現實的司法實踐中卻有很大困難,沒有完備的程序制度,司法機關就不能給“壞人”定罪,這是避免冤假錯案的必要代價,也是現代司法固有局限。即使在司法制度相對完備的西方國家,不僅存在冤假錯案,更讓不少被“公認的壞人”逍遙法外。
做不到“不放過一個壞人”,但可以做到“不冤枉一個好人”﹔“錯放”無法避免,但可以避免“錯判”。總之,“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應成司法常態、司法理念。而現實的困難在於,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不強,沒有充分的心理准備去面對“壞人”的逍遙法外。越是如此,司法機關越要堅持獨立審判、依法審判、程序優先的司法原則,定住民意的壓力,排除行政干擾,並加大法律宣傳,讓現代法律理念成為公民必備的素質。否則,冤假錯案不僅難以避免,還會陷入“錯放了壞人”、“錯判了好人”的惡性循環,黨和人民更不會答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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