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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時報:以科學的制度設計管好權力

張亞勇
2013年04月15日08:57   來源:學習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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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現權力運行制度化、法制化,關鍵是設計好制度籠子。隻有設計出高質量的制度籠子,才能保証權力始終在正確的軌道上高效運行,才能促進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在制度內容方面,要加快制定權力標准和運行規范。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並不是要讓權力在籠子裡僵死,而是要讓權力恰如其分地發揮其正面作用,為民所用,造福於民。然而權力又具有腐蝕性,容易越界,容易被濫用。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說過:“有權力的人使用權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含糊不清的權力邊界,使很多權力行使者不知道權力活動的空間和延伸的邊界,不知道運行到哪裡該休止,從而大大增加了權力被濫用的機率。針對當前權力邊界不夠明晰的問題,要根據不同性質和層次的領導機關及職務類別的權力需求,對權力的內容、適用范圍、適用對象、適用程序,以及超越職務權限用權或違規用權應受的懲處等,從制度上做出明確規定,從法律上做出明確解釋。通過建立一系列明確的規范和法律規定,使權力行使者在對與錯、善與惡之間,在被鼓勵的、允許的行為與被反對的、禁止的行為之間有明確的標准與界限,從而使權力始終在規定的制度籠子內健康運行。

  在制度結構方面,要進一步調整權力架構和配置。有效管用的制度籠子,不僅需要有內容設計,更需要合理的權力運行結構。任何形式的腐敗,無論原因有多麼復雜,根源都在於權力過分集中。鄧小平也不止一次地指出,腐敗的“總病根”就是“權力過分集中”。由於權力過分集中,導致許多“一把手”既當“導演”、又當“演員”、還當“評委”,集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於一身的現象,這樣權力被濫用也就無法避免了。因此,必須加快權力結構轉型,即從傳統的集權結構向合理適度的制衡結構轉變。一是按照建立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要求,科學分解部門和個人權力,改變權力過分集中的現狀,最大限度地防止權力被濫用。二是逐步改變現有的紀委監督“塊塊”領導,探索實行“條條”領導體制,從紀委監督機構的行政管理權到干部任免調配權以及到業務的指導權,都應由自上而下的單獨系統來實行領導。這樣可以化解監督主體過多受監督客體干擾的困境,有利於提高紀委監督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保証監督主體充分發揮其監督權力的作用。三是切實加強整體規劃和統籌協調,既重視基本制度,又重視具體實施制度,既重視單項制度建設,又重視整體配套制度的建設,使各種制度互相聯系、彼此銜接、環環相扣、互相依存,形成整體合力。當前,要特別注意保持制度建設與黨和國家反腐倡廉決策、法規的統一,既要大力克服上寬下嚴或上緊下鬆的傾向,又要防止上下位制度之間產生矛盾或沖突。這樣才能更好地發揮制度籠子的約束權力功能,使任何行為都有章可依,任何錯誤都能被依法懲處。

  在制度落實方面,要完善保障制度執行的配套機制。制度的制定是基礎,制度的執行是關鍵。分析近年來腐敗現象產生的原因,除了制度不夠健全外,已有的制度不能很好地落實也是一個重要因素。針對目前反腐倡廉制度普遍存在的應急性具體事務多,原則性要求多,保証制度落實的程序性規定少,在實際操作中有較大彈性的不足,要加強程序性制度設計,以嚴密的程序壓縮制度執行的彈性空間,確保制度在執行過程中不打折、不變形、不走樣。要完善保障制度落實的考核獎懲機制。量化制度執行指標,設計出一套科學合理的考核辦法和流程。將考核結果納入干部考核評價體系,獎優懲劣,作為干部提拔使用的一個重要依據。通過對執行制度情況的考核,及時發現制度執行中的偏差,促使制度籠子有效發揮作用。嚴肅查處拖拉執行、敷衍執行甚至拒不執行的行為,堅決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為,綜合運用通報批評、紀律處分、組織處理等手段,做到功過分明、獎優罰劣,切實保障各項監督制度的貫徹落實。

  在制度維護方面,要以與時俱進的態度對現有制度加以完善。制度雖然具有穩定性和長期性,但不是一成不變的,制度設計是一個長期的動態過程,制度籠子也不可能一“牢”永逸,必須動態完善。一方面要不斷做好制度籠子的維護檢修工作。權力天然具有腐敗的潛質,能使掌握它的人心生欲念,時刻尋找籠子的薄弱環節和漏洞,隨時有沖出籠子的沖動和行動。特別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深刻變革,一些腐敗行為也在規避查處的過程中呈現出新的形式和特點,某些機制的組成因素開始滯后於時代發展步伐,阻礙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開展。這要求我們要隨時做好籠子的維護檢修工作,對過去制定的已不適應新形勢需要的制度,對那些已經出現漏洞的制度,該摒棄的要摒棄,該修正的要修正,該完善的要完善,保証制度籠子始終能關住權力。另一方面要不斷擴大公眾參與度,通過保障人民群眾的權利促進制度完善。“知屋漏者在宇下,知失政者在朝野”,對於籠子有沒有漏洞,哪裡有漏洞,如何進行修補,群眾最有發言權。真正讓制度籠子始終發揮作用,不能僅靠專門機構“少數人的戰斗”,必須緊緊依靠人民群眾,切實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實現把專門機構監督與社會監督的緊密結合。隻有把人民群眾的權利放出籠子,才能編織出嚴密管用的制度之籠,既能關住“老虎”,又不放走“蒼蠅”,保証把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責編:方蕊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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