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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時報:建成法治政府面臨哪些新要求

楊小軍
2013年03月18日09:17   來源:學習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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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也對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落實作出了進一步的全面部署,其中重要的內容是法治政府基本建成。這也就意味著,從2004年開始的法治政府建設面臨著新的形勢和新的任務目標。

  注重法治實踐的新形勢,向法治政府建設提出的新要求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法治權威是關鍵。必須樹立法律的權威、法治的權威。沒有法治的權威,再多的法律體系也難以真正執行和落實。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后,我們面臨著從法律體系向法治體系的轉變,把好看的法律變成管用的法治實踐。這就需要:一是在政治體制上和權力配置上確保法治權威的地位。改進治國理政的方式,“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二是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強化社會監督的作用。不受監督的權力,會導致腐敗。政務公開下的社會監督,有利於權力行使的及時糾偏,決定著權力運行的正當性和合法性。三是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強化責任追究機制,使黨委和政府能夠及時回應社會需求和群眾呼聲,使社會監督發揮其積極作用。

  其次,科學立法是基礎。法治政府制度體系雖已形成,但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當前,行政管理領域的建規立制,往往都是由主管部門主導完成的,即所謂“部門立法”。“部門立法”有其先天性缺陷與不足,需要彌補。需要建立多元參與的立法機制,確保立法程序上的公開、參與以及監督審查。在啟動立法階段,需要充分說明立法理由。在立法過程中,保証公眾的有效參與。完善立法審查機制,確立規則制定的糾錯機制。另外,提高立法質量需要強化立法的可操作性,在立法過程更加注重利益的協調平衡,更加注重立法的細化和可執行性。

  再次,嚴格執法是重點。行政執法是政府日常的行政活動,事關法律要求的實施和落實。十八大報告強調,推進依法行政,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以執法為中心的法治政府建設,應該更加注重執法的全面建設。一是配套制度的建設和完善。法律執行的過程,需要相應的配套規定和配套制度,沒有細化的、輔助配套規定和配套制度,法律就難以真正貫徹落實。二是執法體制、機制的建設和完善。從執法實踐看,執法體制、機制是制約行政執法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沒有科學合理的體制、機制,再嚴肅的法律在執行中都會被不合理的體制、機制扭曲。三是嚴肅執法嚴格執法的權力保障和體制保障的加強和完善,反特權,反干擾,遏制隨意性執法和選擇性執法。四是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的約束和規范。所有的法律都要人來執行,法治建設也是人在推動。從這個意義上說,有什麼樣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就會有什麼樣的執法實踐。法治建設應當更加關注人這個因素,加強對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的規范,提高隊伍素質,強化責任機制、考核評價機制和激勵機制,規范和引導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另外,政府守法是核心。政府不守法是對法治政府的嚴重傷害。十八大報告要求全民守法,如果政府不帶頭守法,不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規則和制度的實施必定成為空中樓閣。因此,讓行政機關不敢違法、不能違法,確保政府依法決策、依法履責、依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成為法治政府建設的核心和關鍵。要重樹公民對政府的充分信賴,重要的是政府機關必須首先“奉公守法”。既要“奉公”,公平公正,也要“守法”,遵守法律,不得違法行政。

  最后,公正司法是保障。司法是一國實施法律的最后防線,沒有公正司法的國家就不是法治國家,也不可能建成法治政府。當前,干預法院依法受理、審理訴訟案件的現象還比較嚴重,與政府相比,法院總體上還比較弱勢,甚至有時司法機構成為政府意志的工具。因此,完善司法機構設置和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完善訴訟程序、強化司法民主和法律監督,努力提高司法機關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能力,成為規則和制度實施的保障。各級黨委和政府機關要積極支持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國家審判權,禁止違法干擾司法機關的司法審判活動,公正裁判各類案件,尤其是涉及政府機關的案件。支持政府機關負責人積極出庭應訴或旁聽本部門的案件審判。

(責編:方蕊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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