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日前審議通過了《廣州市重大民生決策公眾意見征詢委員會制度(試行)》,今后廣州將遵循“一事一會”原則,每一個重大民生項目和計劃決策之前,都將成立一個單獨的公眾意見征詢委員會,而應當成立卻沒有成立的,相關項目將不得提交領導集體決策。政府重大民生決策直接關系廣大群眾切身利益,廣州此舉將進一步規范政府重大民生決策的法定程序,有助於提高政府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和法制化水平,有助於通過政民良性互動打造一個“可以商量”的政府。
重大決策廣納民意是政治文明進步和民主政治發展的必然要求。在我國現有政治架構中,政府多借助人大會議、政協會議、民主座談會等形式征詢民意。從這個意義上說,廣州新出台的制度規范並不具有首創意義,更不能由此得出“此前民生決策沒有征詢民意”的逆反結論。實際上,廣州市在2009年就出台了《關於重大民生決策公眾征詢工作的規定》,廣東省在2012年也出台了《開展為民辦事征詢民意工作的指導意見》,這些制度規定豐富了征詢民意的形式,規范了政府決策的程序。廣州此次出台建立公眾意見征詢委員會制度,涉及的是征詢民意執行層面的問題,是用制度來保障“從決策動議開始便征詢民意”,防范和杜絕“閉門決策”、“拍腦袋決策”、“決策之后再征詢民意”。
隨著民主法制進程的加快,公眾的政治參與意識越來越強烈,他們越來越希望自己的聲音能夠在政府決策過程中得到有效表達。一項調查結果顯示,96.9%的公眾認為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時應該征集民意。與此同時,政府也越來越重視問需於民、問計於民、問政於民,越來越尊重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因此,確保政府重大決策征詢民意,不僅能夠提高政府行政決策的能力,而且能夠保障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這是一個雙贏的結果。更重要的是,公眾從單純的“被代表”走向了決策前台,政府在決策過程中展現出了一個“可以商量”的互動形象,這不僅能夠提升公眾參與決策的積極性,而且可以增強政府的權威和公信力。一個“可以商量”的政府更能夠贏得公眾的信任,其最后作出的決策也更容易得到公眾的支持和擁護。
“民意”是一個比較抽象的概念,征詢民意的困難之處是確保“民意”的真實,尤其是確保“民意”不被“官意”代替。近年來,政府在決策過程中通過聽証等方式征求民眾意見的事例越來越多,但有的效果不甚理想,聽証會“逢聽必漲”,被公眾質疑為“走過場”,網絡上“被代表”的言語更是頻頻出現。政府決策征詢民意,不缺理念上的共識,缺的是執行上的共識,其中最大的分歧就是“誰能真正代表民意”。每一項決策不可能讓所有的人都滿意,關鍵是維護大多數人的利益,而非特殊群體的利益。這就要求在征詢對象的遴選上,一定要突出廣泛性和代表性。當前,征詢對象的遴選權力還掌握在政府機關手中,特別值得警惕的是“官方代表”冒充“基層代表”,如此“托”法隻不過是為了程序合法而走程序,並不是真正的征集民意,也不是真正的科學決策。
政府決策征詢民意,關鍵是讓民意在決策過程中得到准確表達。首先是最大限度地打破政府與公民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要讓民生重大決策流程公開化,讓民意的公開表達、真實表達得到實現﹔其次是堅決杜絕政府決策的“內部人效應”,政府參考民意的操作規程需要公開,政策博弈結果的論証過程應該透明,保証公共權力真正服務於公共利益。此外,還要在政府內部培養“決策必須尊重民意”的意識,使決策尊重民意成為政府的自覺行動。
一個“可以商量”的政府,不僅能夠提升政治文明和執政水平,而且能夠增進公民民主意識和權利意識,不僅有利民生發展,也勢必能助推民主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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