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十二屆一次會議3月12日在京閉幕。這次會議是在黨的十八大提出“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后召開的第一次政協大會。我們不會忘記,過去幾年人民政協探索協商民主的歷程和經驗﹔我們更期待,未來協商民主實現制度化的發展,為民主法治中國建設續寫更加美好的篇章。
作為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和推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人民政協融協商、監督、合作、參與於一體,能夠最大限度包容和反映各方面意見建議,有效滿足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有序政治參與的願望。保障人民政協真正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的實現,必須大力推進人民政協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
過去五年間,全國政協充分發揮協商民主的作用,完善全體會議、常委會議、主席會議等既有協商形式,創新專題協商、界別協商、對口協商、提案辦理協商等平台﹔認真總結和推廣各地制定政治協商規程的成功做法,科學確定協商議題,有效規范協商程序,推進成果轉化作用,提高協商工作質量﹔全國政協還不斷加強和改進自身建設,積極推進常態化工作制度建設,修訂提案工作條例,制定提案審查處理、重點提案遴選和督辦等實施辦法,制定全國政協大會發言工作規則。
黨的十八大第一次把“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寫進了報告,這賦予了人民政協更加重大的責任和使命。未來的政協工作,要認真落實中央關於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的要求,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之中的規定,推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更加健全和完善。要進一步豐富協商形式,完善協商制度,拓寬社會各界有序政治參與的渠道和平台,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隻有這樣,才能實現協商民主從制度建設到制度實踐的重大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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