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一語已經深入人心,依筆者之見,也要把浪費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從制度上遏制鋪張浪費。
把浪費關進制度的籠子裡,最核心的一點就是要重視反浪費的立法,制定反浪費法應當提上立法機關的立法日程。當然,在國家層面的反浪費法尚未出台之前,可以考慮先制定“嚴重浪費行為處罰條例”之類的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條例。
憲法第十四條中規定,“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憲法的這一原則有必要落實到具體的法律之中才能真正接地氣。從這個角度講,制定反浪費法也是落實憲法原則的體現。
反浪費法的核心內容是要完善預算制度,扎緊公款的“錢袋子”,一分一毫都要精打細算、監督到位,從源頭上防止公款被鋪張浪費。一旦把公款浪費關進預算的“籠子”,那麼即便還有奢侈享受的心,也難有鋪張浪費的財力﹔完善監督制度,將政府信息公開落到實處,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完善問責制度,對於嚴重的浪費行為要堅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反浪費法應當確立“公款浪費入罪、私人浪費罰款”的基本問責原則。刑法規定,貪污公款5000元以上就要處以有期徒刑,而更多金額驚人的公款浪費卻沒有列入犯罪之列,群眾切齒痛恨而法律卻束手旁觀,這也是長期以來公款吃喝等浪費不能得到有效遏制的重要原因。實際上,把納稅人的血汗錢隨便用於吃喝、應酬,在客觀上與侵佔公款無異。醉駕入刑有效遏制了猖獗的醉駕行為,公款浪費入罪也有望遏制愈演愈烈的公款亂吃亂喝現象。
當然,公款浪費入罪也要十分慎重,是否構成犯罪必須嚴格按照刑法原理和刑法規定,筆者傾向於慎用刑罰、多追究行政法律責任,對普通消費者的浪費行為主要採取罰款的方式,這也符合輕刑化的司法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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