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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法律權威從何而來

楊小軍
2013年01月16日08:45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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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同志在隆重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集會上發表重要講話,強調指出:“憲法與國家前途、人民命運息息相關。維護憲法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要在全社會牢固樹立憲法和法律的權威,讓廣大人民群眾充分相信法律、自覺運用法律”。可見,沒有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國家的前途、人民的命運也就無從談起。樹立法律的權威,既是一個基礎性的工作,也是一個核心的目標。沒有法律的權威,黨的依法執政,政府的依法行政,司法的公正司法,都無法實現。那麼,法律的權威又從何而來呢?我認為,法律的權威來源於權力之威、公理之威、實踐之威。

其一,權力之威。權威,有權才有威,無權則無威。也就是說,權威,首先是權力之威,地位之威,制度之威。沒有足夠的權力和崇高的地位,也就沒有權威。

所以,要想解決法律權威不夠的問題,必須注重制度設計,從制度布局和結構上把法律放在權威的地位,否則,法律的權威就沒有基本保障。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實現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我們應當根據這些政治原則和基本方向來設計政治權力制度和結構,使法律在制度地位上至高無上。

法律的權威地位,不是口頭上的,而是制度上的。要落實制度上的權威地位,就必須有相應的具體安排和措施。人們常說,司法是保護人們權益的最后一道防線。作為最后一道防線,司法機構的地位和權威就顯得異常重要了。法院、檢察院等這些司法機構的法律地位是否足夠高,權力是否足夠大,這些問題是值得研究的。

其二,公理之威。僅有權力之威是不夠的,還必須有公平正義之威。首先是公平公正,這是公理所生之威;其次是公開透明過程,這是平等程序所生之威。封閉的權力,不公正的法律和制度,不會讓人們信任和信服,沒有信任和信服,也就會失去權威。如果僅有權力之威而沒有公理之威和程序之威,隻有“壓服”的表面,而不能產生“願服”的結果,最終還是壓而不服。古語說:公生明,廉生威。沒有公正公開,沒有廉潔無私,就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權威。

所以,法律的制度設計有兩項基本要求。一是立法的制度內容本身要公平合理,要兼顧各方利益,維護絕大多數人的利益,而不是相反。二是立法過程要公開透明,要民主化的參與。減少和克服立法部門化和部門利益合法化的“惡習”。隻有天理昭昭,才能大道而行。

其三,實踐之威。習近平在集會上強調,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於實施。我們要堅持不懈抓好憲法實施工作,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這裡,提出了一個新的命題,即法律的權威還在於法律的實踐。沒有實踐的法律,只是挂在牆上的法律和寫在紙上的法律,是不會有權威的。

我國的法律體系已經建成,下一步的目標應當是如何從法律體系走向法治體系。要把法律的文本變成豐富的社會實踐,首先必須實施法律,包括配套的立法和制度,才能夠使法律文本成為法律實踐;其次必須有與法律實施相配合的體制、機制;另外還必須解決黨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忠誠積極履行職責問題,否則,執法者不執法,不忠誠,不履職,再好的法律也不會自動變成社會實踐;最后必須有法律責任后果的落實。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始終是法治的應有之義。

(作者系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責編:方蕊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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