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制度不是“橡皮泥”,誰想怎麼捏就怎麼捏。執行規定也不像吃自助餐,想吃什麼就夾什麼。一句話,法規執行,不容選擇。
選擇性執行,不是一點不執行,也不是全部都執行,而是採取實用主義態度,合用的就執行,不合用的就不執行﹔有利的就執行,沒利的就不執行﹔容易的就執行,有難度的就不執行﹔盯得緊就執行,稍一放鬆就不執行。這些做法,嚴重影響法規制度的落實。
規定一旦上升到法規制度層面,就具有約束性和強制力,必須全面貫徹、全面落實。選擇性執行,是對法規制度的歪曲,在一定程度上就等於不執行,其后果甚至比不執行還要嚴重。一些單位作風方面的問題屢糾不改,與選擇性執行有很大關系﹔一些單位在執行中出現“有利可圖爭破頭,沒有好處踢皮球”現象,也與選擇性執行密不可分。
軍隊歷來講究令行禁止。對一支部隊來說,執行力就是戰斗力。而選擇性執行,平時敗壞作風、影響戰斗力,戰時則影響戰略全局,造成巨大損失甚至導致重大傷亡。
法規不是兒戲,執行不容選擇。防止和糾正選擇性執行,必須堅持有責必問、有錯必糾、失職必查、瀆職必究,讓執行力強的有成就感,讓執行力一般的有壓力感,讓執行力差的有危機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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