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上午,原中國兵工物資總公司化工公司副經理楊曉麗因涉嫌挪用公款、合同詐騙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在市一中院受審。楊曉麗稱,2008年左右,正值金融危機,當時兵工公司進的貨物的市場價都比進貨價要低,導致庫存嚴重,虧損很大。“當時劉立新對兵工公司幫助很大。”很快劉立新的公司就於2010年出現了困難,所以她才幫助劉立新多拉了一些業務,但是她並不知道劉立新的公司沒有供貨能力,她想著“報恩”幫劉立新的公司周轉,渡過難關。此案沒有當庭宣判。(據1月6日《京華時報》)
女老總楊曉麗挪用的公款及濫用職權導致的損失,都流向了劉立新所在的張家港保稅區貿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其實,這也暴露了楊曉麗本人和企業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一是楊曉麗完全忘記了國企的財經制度,忘記了自己的職責,忘記了法律﹔二是楊曉麗狂妄自大,一手遮天,把國家的財產當作自己的私有財產,想怎麼弄就怎麼弄﹔三是企業嚴重存在“家長制”,個人說了算,財務制度虛設,監督處於真空狀態。這也是楊曉麗走上犯罪道路給國家造成巨大損失的主要原因。
楊曉麗涉嫌挪用公款、合同詐騙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接受法院審判,庭審中她反復強調是“為了感恩”。其實,楊曉麗拿“為了感恩”來說事,還是另有目的,“劉立新曾在金融危機時,救兵工公司於危難之中”,既是說劉立新是有功的,也是說自己也是企業的功臣,應該得到“照顧”,妄圖拿“為了感恩”來開脫自己的罪責。這是十分可笑的,也是自欺欺人的。我們從楊曉麗的話中可以看出,她作為國企老總已經把企業當作自己的私有財產,把國企的經營管理當作了個人感情交易,已經置企業管理制度於不顧,置法律於不顧。一個企業老總在這樣的思想支配下,不走偏也難,不犯罪就怪了。
試想,如果對楊曉麗這種犯下三宗罪用“為了感恩”來開脫罪責的人法外開恩,那就是對法律的褻瀆和踐踏。因此,我們必須做到違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們每一位手握公共權力的人們,都要切記“法律是公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隻要犯了罪,任何理由都開脫不了罪責,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