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國高揚反腐大纛,外界好評如潮。最高法與最高檢年底聯手出擊,公布《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司法此番祭出重手,對行賄者不再姑息養奸。(據1月5日《法制日報》)
我國官員腐敗問題,是經濟改革進行到一定階段和不科學的政治體制混合孳生的一種畸形怪胎,是危及國家政權的最大疾病殺手。而官員腐敗中最為突出的就是賄賂腐敗,賄賂腐敗包含著行賄和受賄兩個方面,要遏制賄賂腐敗,既要嚴厲打擊官員受賄,也要嚴厲打擊行賄。
行賄者向官員行賄的目的就是通過賄賂官員,利用官員手中的權力謀取更大的利益,達到以小付出換取大收益的目的,所侵佔的是國家的利益,其危害不可小覷。從我們歷年來所查處的官員受賄案例會發現,絕大多數貪官開始都是清官,往往都是被行賄者拉下馬的,有的是思想動搖很容易見錢就收,有的是開始拒腐,但沒有經得起行賄者的再三誘惑,收取好處費,走上貪腐道路,結果是“吃人家的嘴軟,拿人家的手軟”,手中所握的權力也就成了為行賄者謀利的工具,到頭來因為受賄被繩之以法。
可是,盡管行賄者在賄賂腐敗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現實中我們在查處中卻隻抓了一頭,重點打擊官員受賄,而忽略了對行賄者的打擊,往往是官員受賄被判刑,而行賄者卻逃之法外。這樣,給了行賄者再次行賄的機會,同時也就給了行賄者再次從官員手中撈取更大利益的機會。換言之,行賄者拉了官員腐敗,還可以再次又再次拉官員腐敗,官員成了“刀下鬼”,行賄者成了“不倒翁”。
因此,要有效遏制賄賂腐敗,必須嚴厲打擊官員權力出租,受賄索賄,同時,也必須嚴厲打擊行賄。嚴厲打擊行賄,就不會出現行賄者行賄上癮,就不會出現行賄者游離法外拉了一個官員下馬又拉一個官員下馬。隻有把嚴厲打擊行賄這一“殺手?”用好,官員受賄才沒有“水源”,才能取得打擊賄賂腐敗的更好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