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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德國 以家庭服務模式為中心

吳允鋒
2012年12月04日09:31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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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大陸法系的典型代表,德國關於兒童權益的立法表現出體系完整、規范紛繁復雜的鮮明特點。德國側重強調通過政府與家庭的合作,並以家庭為中心,政府盡可能以提供服務、資助的形式來影響父母對子女的管束以及防止對兒童侵害、虐待等行為

  

  與其他國家相似,德國通過諸多全國性的專門與兒童相關的法律文件來保護兒童權益,具體包括《少年福利法》、《兒童與少年救助法》、《少年保護法》、《少年勞動保護法》、《禁止傳播危害青少年作品法》、《聯邦社會救濟法》、《少年法院法》等。同時,德國基本法、德國民法典等亦有涉及兒童權益的條款規定。與《兒童權利公約》的要求一致,德國也確立了兒童最大利益原則。以上德國與兒童權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文件除了就包括兒童在內的青少年的各種權益進行系統規定外,另一個主要內容就是對青少年進行救護,以有效預防針對青少年的各種侵害及虐待。

  綜觀德國保護兒童權益的相關立法以及實踐,我們可以發現,與美、英等國家在兒童保護過程中注重強調通過司法途徑對有虐童高危家庭進行干預不同,德國側重強調通過政府與家庭的合作,並以家庭為中心,政府盡可能以提供服務、資助的形式去干預父母對子女的管束及侵害、虐待等,這種模式被稱為家庭服務模式。

  在家庭服務模式中,對於虐待兒童行為的預防和干預,更為重視和強調家庭、父母對兒童照看的責任,政府主要起服務、補充及監督作用。德國《兒童與少年救助法》規定,照料和教育子女是父母的自然權利以及賦予其首要的義務。父母和其他教育資格人在兒童和少年面臨危險時應給予更好的保護,同時要求父母、其他教育資格人應在更好地承擔對子女教育方面作出貢獻,應避免用暴力途徑去解決家庭沖突。德國社會各界普遍認為,家庭中虐待兒童之所以發生,不能歸咎於父母單方面的原因,主要還是社會因素導致的家庭功能失常所致。為此,政府的干預主要通過對家庭提供支持服務和加強親子交流來恢復家庭正常功能。在這種家庭服務模式中,強調對家庭支持和維系親子關系,即政府的干預措施是以家庭保護為中心,隻有在兒童可能受嚴重傷害的極端情況下,兒童才會被重新安置。正如德國基本法所規定的,隻有在有教養權者不盡教養義務或者子女基於其他原因而可能墮落的情況下,未成年子女才可能根據某一法律的規定違背有教養權者的意願而脫離家庭。

  同時,為了保障兒童相關權益的具體實現,德國相應地建立了各種社會保護機構。例如青少年事務局、青少年事務委員會、青少年教養機關、醫療保護機構、監護機關、專門的監護法院等。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德國還確立了監護監督人這一較有特色的制度。德國民法典第1792條規定,在監護人之外設立監護監督人,由青少年事務局擔任監護監督人,青少年事務局在監護方面的任務包括:協助父母和監護人履行其職責;監督監護人;向監護法院提出護理、監護、協助和監察方面的建議,並向監護法院報告上述人員的情況。並規定如果當青少年事務局為監護人時,不得被選任為監護監督人,但可以作為其他監護人的監護監督人,以在制度上確保監護監督人能切實發揮監督作用。

  德國家庭服務模式的兒童保護機制,其核心重在預防,由政府通過提供服務、資助、適度干預等方式,增加社會機構和組織的介入,減少司法機構的直接介入,使國家與家庭關系由一種對立關系向合作關系發展,無疑有其重大可取之處。但是,在該模式下,由於強調合作及提供支持,因此,在發生或可能發生家庭虐待兒童時,政府介入的力度不足。這也客觀上導致近些年德國頻頻發生兒童因在家中被施暴或缺乏照料而受到嚴重侵害的案件。為此,德國聯邦議院2011年10月27日通過了一項加強兒童保護的法案。該法案主要意圖在於堵住現行兒童保護法律的漏洞,從而能夠更快地發現虐童問題。按照新的法律,德國青少年事務局必須加強對所謂風險家庭的監督。如果有兒童受到危害的確鑿線索,青少年事務局必須定期進行家訪。醫生和心理學家在掌握了兒童遭到虐待的重大線索后可以不受“保守秘密義務”的約束向當局報告。

  當然,在虐童發生領域較高的學校,德國也通過法律及制度對此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制。德國法律規定,學校及教師最重要的責任就是保護未成年人,如果教師虐待學生或者發現有學生受虐后沒有第一時間向有關部門反映,不僅會被開除教師資格,而且會遭到法律加重處罰,相關學校也可能會被注銷。同時,德國每個學校,包括幼兒園、托兒所還設有社會輔助機構,有專人負責、直接向學校校長和上一級社會輔助機構負責。各級學校還必須張貼保護未成年人熱線的免費電話號碼,讓有問題的孩子可以自己及時反映情況。此外,相較於英美等國家可將“合理的懲罰”作為體罰合理化辯護的理由,德國的學校更是嚴格禁止教師採用各種懲罰手段。

  應該說,如何預防和解決家庭及社會上的虐童問題,這是一個十分迫切和重大的課題。通過對德國家庭服務模式的防范虐待兒童的制度及實踐的簡要介紹,我們不難看出,該模式立足於家庭為中心,通過政府提供的廣泛而有力度的家庭支持服務,充分發揮相關社會機構的保障及監督功能,重在預防,無疑對我國當下正在熱議的如何防范虐待兒童乃至未成年人法律保護體系的建構有一定的借鑒價值。

  (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責編:方蕊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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