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11月6日《新京報》報道,今后,村委會成員任期和離任都須接受經濟責任審計。農村除由村民投票選出村“兩委”外,還將設立村務監督委員會,制約並監督村干部處置村集體財產的權力。昨日,民政部網站公布由中紀委、中組部和民政部等12個部委聯合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村級民主監督工作的意見》。
民主監督是保障陽光的最有效辦法,是避免腐敗的最有力“清潔劑”。因此,無論哪一個領域、哪一個部門單位,哪一個權力在手的領導干部,都應自覺接受監督,都應讓監督鞭策權力的陽光透明,從而保障權力的廉潔性,保障公平正義的伸張,保障政府工作的公信力。
別看村官的官小,卻是與廣大人民群眾聯系最密切的“官”,其廉潔性一樣舉足輕重。中紀委、中組部和民政部等12個部委關於強化村級民主監督工作的意見,列出了設“監督委”監督村委會理財、村委會成員離任須接受審計等有效的民主監督措施——在近年村官違法亂紀案件呈現上升趨勢以及“小官大貪”的現象屢有發生的情況下,我們實在很有必要推進村一級的民主監督,務必讓村務邁上更加“陽光透明”的廉潔軌道。
在推進基層領導干部廉潔層面上,中央相當重視,也出台過一些有力的規定。如去年出台的《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等,就是在廣大農村倡導廉潔從政、廉潔奉公之風的體現——在保障這樣的規定落實效果上,如今又喜見《關於進一步加強村級民主監督工作的意見》的出台,這無疑是一項相當有力的配套制度。如果,我們能夠以更多具有針對性、操作性與實效性的廉潔配套制度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履責,促進領導干部更好地保持先進性與純潔性,促使領導干部更好地服務人民群眾,那麼,則會使全社會營造更加風清氣正的環境,會使廣大人民群眾對政府工作更具有信心。
民主監督是利劍,腐敗在監督之下,每有滋生必受懲治。民主監督讓村務更加“陽光透明”,讓陽光村務更深得民心。有制度,是為保障﹔有執行,是為效果之體現。隨著村級民主監督加強,村委會成員離任須受經濟審計等措施的落實,隨著有關農村黨風廉政建設規定的有力執行,我們期待縷縷春風迎面來,期待廉政新景更有效地打牢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基礎,期待風清氣正的環境為農村經濟社會的健康穩定發展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