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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宣传漫画

2019年11月29日09:07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1、福建司法机关依法严惩郑某某强奸养女案:入户排查救女童 检察监督惩恶父

被告人郑某金居住于福建省漳州市某县,曾是被害人郑某某(女,案发时年龄未满11岁)的养父。2014年7月某夜,被告人郑某金将被害人郑某某叫到二楼隔层,并与之发生性关系,此后至2016年12月间,又多次侵害,直至被害人郑某某怀孕。县妇联副主席、“春蕾安全员”朱某某在常规巡查过程中发现异常,向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并提级管辖。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并提供救助。县人民检察院还向被害人居住地村委会发出检察建议,由该村委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剥夺监护权之诉。

2017年8月23日,县人民法院判决剥夺被告人郑某金对郑某某的监护权,指定被害人居住地村委会作为监护人。此外,省人民检察院特地为被害人申领到全省单笔最大金额的司法救助金10万元。最终市人民检察院对郑某金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

典型意义: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此类案件,受害人多为留守儿童或外出务工人员子女,且往往是熟人作案,隐蔽性强,发案周期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发现难、取证难等现实困境。该案由漳州市妇联与市检察院联合创建的“春蕾安全员”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是将“枫桥经验”落实到未检办案工作当中的有益探索。

2、江苏司法机关依法严惩蒋某某网络猥亵儿童案:严惩“网络大灰狼” 有力打击性犯罪

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蒋某某打着为童星工作室招聘童星的幌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结识多名未满14周岁的女童,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情况等为由,诱骗女童通过QQ视频聊天并裸体做出淫秽动作,对部分女童还以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对方与自己继续裸聊,猥亵人数多达31人。

案发后,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认为蒋某某的猥亵行为与直接侵害的法定后果相同,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的行为;蒋某某对多名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猥亵,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近年来,猥亵、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发,甚至运用网络技术实施犯罪,侵害特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更会造成不可预估、难以管控的恶劣影响。本案的积极意义在于,示范性地对网络猥亵行为定罪量刑,有力地打击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本案也警示家庭和学校要切实履行监护和教育责任,同时提醒广大青少年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风险能力。

3、上海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王某某地铁“咸猪手”强制猥亵案:刑罚斩断“咸猪手” 公共交通更安全

2019年7月1日18时23分,王某某在上海市轨道交通八号线列车车厢内,紧贴坐在一名女性未成年人左侧,左手搭在自己右臂并持续触摸该女子胸部等部位。18时31分许,王某某以同样方法触摸另一名女子的胸部,被该女子当场察觉并质问,王某某在逃跑途中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10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该案,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当庭宣判,对王某某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上海市首例因公共交通性骚扰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改变了“咸猪手”行为最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得不到刑罚惩处的公众印象。本案的意义,第一在于展示国家严厉打击任何领域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特别是女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第二在于鼓励广大女性面对性骚扰等违法行为侵害时,要勇敢发声制止,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作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河北田某某母子三人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学校发现报告案:学校报告履义务 保护令及时护平安

妇女田某某从2003年开始与郝某某同居,生育了一儿一女,2017年补办结婚证。郝某某经常殴打田某某,多次导致其住院治疗。2017年10月,田某某外出打工,郝某某在家殴打孩子,并拿菜刀、农药威胁要砍死、毒死孩子。十天后,郝某某酒后到学校要强行接走女儿,女儿向班主任求助,班主任将她保护起来并报警。最后,田某某带两个孩子向省妇联求助。省妇联指派的律师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向属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当即立案。主办法官在72小时内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郝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跟踪、骚扰、接触田某某母子三人及近亲属,并远离田某某住所、工作场所及孩子的学校。

法院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送达派出所、郝某某所在的村委会和孩子就读学校,要求一同监督郝某某遵守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联合派出所、村委会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当面送达给郝某某,向其讲解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两个孩子经过心理疏导后,目前已返回学校正常学习、生活。

典型意义: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强制报告义务。本案是学校积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法院及时针对“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本案承办法官准确把握审查标准,依法迅速做出裁定,并联合派出所、村委会当面送达施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对其进行法治教育的做法值得推广。

5、上海李某诉沈某某离婚纠纷创设“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案:夫妻缘尽义务在 儿童代表勇发声

李某(男)与沈某某(女)于2012年10月登记结婚,2014年5月生育一女李小某。双方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又因李小某患有遗传代谢病,并伴有脑萎缩、癫痫等,双方在对待孩子治疗问题上发生严重分歧,故李某起诉要求与沈某某离婚,并要求女儿李小某由沈某某抚养。沈某某同意离婚,但拒绝一人抚养女儿。涉案儿童李小某是幼童,加之患有疾病,无法为自己发声。普陀法院首创“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委托区妇儿工委办工作人员作为李小某的儿童权益代表人参加本案诉讼。

儿童权益代表人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代表李小某全程参与了庭审,表达了对于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的主张,并建议,原、被告从双方共同财产中划拨一定金额作为专项保障金由第三方监管,确保李小某日后需求。经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离婚后李小某由被告沈某某抚养,原告每月固定支付抚养费并行使探望权,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目前李小某状况较为稳定。

典型意义:本案系全国首例儿童权益代表人参与诉讼的案件,是家事审判改革的成果。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来看,保障了儿童的最大利益。在离婚诉讼中,由中立的第三方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直接参与诉讼,代表儿童表达其身份、财产权益的诉求,制约父母的不当行为,保障儿童利益的有效实现。

6、湖南刘某与宁乡县某村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抗诉案:婚嫁务工有“身份” 村民待遇应公平

刘某1978年1月出生于宁乡县某镇某村一组,在母亲黄某某户头下申办了农业家庭户口并在一轮土地承包中分得责任田。1992年其父为她非法购买了非农业户口,但其原有的农业家庭户口并未注销。2002年农业税改费时,刘某在家庭中落实承包地面积为3.12亩,2010年刘某以农业家庭户口人员身份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05年8月,刘某到深圳务工,同年刘某开始在深圳购买当地社会养老保险。2008年,刘某将张家界市非农业户口迁至深圳市福田区,此后办理结婚登记及小孩户口登记。2011年9月,某村一组部分土地被征收,同年10月,某村一组向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征地补偿款,按人田各半原则分配,人均分得9845.50元,其中对有田土在娘家的出嫁女仅分配田土部分补偿款每人4922.70元,刘某据此仅获得4922.70元。

刘某认为某村一组未按照同等村民待遇分配征地补偿款,因而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9月,深圳市公安局依据“重户注销”的规定注销了刘某在深圳市的居民户口。经历了两审败诉以及申请长沙市检察院监督不予支持后,刘某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监督。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通过查阅案卷,对法院以刘某以非农身份在深圳购买了社会保险为由否定刘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存疑,到省公安厅、省农委、深圳市公安局了解80、90年代非农户口买卖的政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标准以及刘某当前户口状态,认真审查每一份证据材料,查阅大量资料,充分论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判断标准的变迁原因、刘某非农户口的非法性。经检察官联席会讨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判决,判决认定刘某具有宁乡县某镇某村一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

典型意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当下农民生存生活最重要的保障。外出务工人员和出嫁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是我国农村社会最广泛关注的两个热点,此抗诉案件依法作出了回应。

7、北京检察机关支持民政局申请撤销刘某某监护人资格案:虐待养女枉人母 监护侵权依法办

小芳(化名)在2002年出生后就被遗弃,养母刘某某及其同居男友张某某从小芳幼年开始就对其实施殴打、辱骂、逼迫其夜里捡拾垃圾等虐待行为。2016年,小芳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受到刘某某之子于某的性侵犯。

案件事实核查清楚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就于某涉嫌犯罪提起公诉,并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民政局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刘某某监护人资格的诉讼。法院最终依法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十年,判决撤销刘某某作为小芳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西城区民政局为小芳的监护人。目前小芳已经在救助站居住两年多时间,开始全新的生活。

典型意义:本案是北京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涉未成年人支持起诉案件,检察机关在核实刑事犯罪证据的同时,引导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调取留存监护人刘某某实施虐待行为的证据,为后续民事诉讼奠定基础。本案也为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处于监护不能或监护不力时,积极主动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8、江苏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支付抚养费案:生而不养法不容 撤销资格尽义务

武某某(化名),男,2004年11月出生。2006年5月法院判决武某某父母离婚,武某某由其父抚养,母亲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40元至武某某年满18周岁止。2007年7月武某某父亲与赵某再婚,武某某随之一起生活。2014年武某某父亲因病去世。武某某继母赵某以其在精力和经济上无力抚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武某某的监护权,由其生母宋某抚养。法院于2016年6月6日判决,武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由宋某抚养。

但宋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未履行抚养义务且未支付武某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民政局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撤销宋某的监护资格。宋某监护资格被撤销后,民政局考虑到未成年人成长的需要和生母应尽的养育义务,再次以武某某名义,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母宋某支付未成年子女武某某的抚养费。2017年12月7日,法院下发民事判决,判决宋某在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拖欠的抚养费2100元;支付原告自2017年10月起每月400元生活费,直至原告满十八岁时止。

典型意义: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自子女出生时自然开始,是社会所赋予并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它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并非由个人意愿决定。本案系全国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支付抚养费案,为监护人不履行义务,恶意放弃监护权案件提供了范例。

9、宁夏李某某孕期被劝退仲裁维权案:孕期调岗被劝退 仲裁调解重返岗

李某某于2017年3月入职宁夏某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岗位系办公室文员。2018年11月,李某某因怀孕请了两周保胎假,休完假后正常复岗工作。2019年1月22日,单位以李某某工作表现不符合岗位职责为由,将其调到销售岗位。李某某不同意,认为以目前自身情况无法完成销售任务。公司以李某某不服从管理为由,要求她递交辞职报告。1月24日,李某某来到银川市总工会职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系该公司负责人核实情况。该公司负责人态度强硬,称劝退不是辞退,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援助工作站为李某某指派了律师,代写了劳动仲裁申请书,递交到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考虑到如果败诉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公司负责人主动要求调解。2019年3月12日,仲裁庭进行裁前调解。经调解,用人单位同意不予辞退,李某某返回原岗位,安排每日一定时间的工间休息,并根据相关规定,将两周保胎假计入产假,补发此前扣发的两周工资。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恶意调岗”侵犯孕期女职工权益的案件。这种做法侵犯了女职工的生育权利,在现实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总工会采取 “仲裁+工会”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维权模式,最大限度维护女职工权益。

10、山东荣成某企业劳动合同限制生育案:劳动合同限生育 工会依法来维权

2018年6月,荣成市总工会接到女职工张某的电话咨询,了解到荣成市某企业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附加条款规定女职工三年内禁止怀孕。张某两年前来到这家企业做行政秘书,意外怀孕后被企业解雇。荣成市总工会认为该企业违反了多部法律规定,于接到电话次日与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第一次交涉,但负责人态度恶劣,以合同是职工自愿签订为由,坚持按原定方案处理。

荣成市总工会在充分了解该企业的运营情况后,通过企业工会联系该负责人,进行第二次交涉,耐心讲解企业这一规定明显违法,必须立即纠正;并且说明如果案件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企业势必会被要求整改,对单位和个人的征信都将产生很大影响。最后,该负责人态度明显转变,同意撤销对张某的处理,并接受建议,安排专人对企业规章制度、奖惩规定以及劳动合同进行修订。

典型意义:本案是有效处置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违法设置限制生育条款的典型案例。工会作为职工权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在加强与企业沟通协商、及时协调侵权问题调查处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责编:段晨茜、吕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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