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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标注干部生态责任“红线”

贵组轩

2017年09月15日15:49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原标题:贵州:标注干部生态责任“红线”

近年来,贵州着眼于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制定实施《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等一批法规制度,拉起干部生态保护责任“红线”。

改进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机制。明确生态保护责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将生态文明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列入从严管理干部机制目标管理内容,制定岗位责任清单。完善生态监测体系。《市县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办法》8个方面35项测评指标中,4项为生态环境指标;GDP考核权重由20%降到12%,增设权重10%的生态环境类指标。《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评价办法》中功能导向类50项指标,7项为生态环境指标;基础保障类13项扣分情形,6项为环境保护扣分情形。调整《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办法》,对地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10个贫困县取消GDP考核,其余40个贫困县弱化GDP考核。

建立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机制。2014年率先在赤水市、荔波县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试点, 2015年扩大到6个县(市),2016年进一步扩大到9个市(州)的11个县(市),并在黔西南州开展市(州)级试点。制定《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分类建立审计评价指标体系。重点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后区域内实物量发生变化较大的土地、水、森林、草地、湿地、湖泊、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资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及水、大气、土壤污染和石漠化防治等重要环境保护领域进行审计。

完善生态保护干部问责机制。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相关违反规定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重点问责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林业生态红线问责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分别对问责领导干部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建立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生态环境管理职能部门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的问责机制。环保部门和公检法等部门联动执法,在公益诉讼、行政拘留、环境刑事案件办理等方面加强协调和衔接。通过设立环保法庭、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机构、公安机关生态环境保护专门队伍等,强化组织保障。

(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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