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砥砺奋进的五年 法治中国:在立法中坚定发出职工声音

——云南工会推动地方性劳动法规出台二三事

记者 陈昌云

2017年09月12日10:37    来源:《工人日报》

原标题:【砥砺奋进的五年 法治中国】在立法中坚定发出职工声音

5月23日,赵红梅拿到了她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和押金共计4700元,这个钱是她原供职的一家传媒公司应该给她的。

双方的用工合同于4月1日到期后不再续签,但赵红梅却要不到最后一个月的报酬和押金。无奈之下,5月18日,她找到云南安宁市总工会“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求援,该中心工作人员依据有关工会法律对争议双方进行调解,促使用人单位付款给赵红梅。

安宁市总依法为职工维权的做法,在云南各级工会中都比较常见。职工劳动权益受侵害,工会按照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一般都能够解决,这得益于云南完善的地方性劳动法规。

“从1995年1月13日施行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算起,22年来,云南省市两级工会已经推动地方人大通过了10部地方性劳动法规。”云南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部长王正钢介绍,“有了这10部法规,全省各级工会开展工作就有了很好的法制基础。”

10部地方性法规让工会履职有了抓手

云南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副部长陈欣韬给《工人日报》记者介绍了目前已经施行的10部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昆明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以及《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

陈欣韬认为,工会工作的一大重要内容就是依法维权,维权的法律依据就是《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但这些法律只是提供了基本原则,具体情况千差万别,还必须有适合当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加以‘辅佐’,才能使法律得到很好地施行。”

比如,于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工会法律监督职能是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基本职责,工会如何履行这一职责长期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昆明市针对工会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现实需要,选取工会法律监督的重点方面——‘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开展地方立法,以法律的方式确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权、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监督内容,使工会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具有操作规范。”昆明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赵涤群说,“在执行这一法律的基础上,昆明市总工会近年进一步创新推行了‘工会维权意见书’‘工会维权建议书’制度,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了工会法律监督工作,把工会维权工作引向深入。”

在立法中坚定发出职工声音

一部法规的出台,可能触动一些人的利益,存在着各相关方的利益博弈。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市总工会原主席杨丽回忆,昆明市总在推动《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出台过程中,一种声音认为保护工人经济权利的法律出台会影响投资环境,认为“招商引资比什么都重要”,要求把“工人的事儿往后放一放”。

经过一年多的工作,《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到了交付表决的关口。“投票时,我看着赞成票在一票一票地上升,心悬在嗓子眼儿。”杨丽说,“讨论时存在争议,我担心过不了,直到超过法定票数,心才放下来。”

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工会推动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出台过程中。

在《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立法过程中,有人对职代会的权利不理解,“企业老板是出资人,凭什么要被职代会监督?”

省总不认同这种说法,提出在国企,职工是企业的主人翁;在民企,职工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无论什么所有制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省总一方面做了大量耐心的说服解释工作,一方面拿出了上位法的法律依据和大量扎实的调研依据,摆事实讲道理,争取代表们的支持。

“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利益博弈的社会,出现不同的声音和立场很正常。工会的立场就是要为广大职工谋利益,坚定地发出职工声音,争取通过立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工作题中应有之义。”昆明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贵红说。

(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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