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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 李强参加审议

王晓映 耿 联

2017年03月11日16:44    来源:新华日报

原标题:体现立法为民理念 贯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报北京3月10日电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王晓映 耿 联)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江苏代表团今天上午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严隽琪参加审议。

江苏代表团团长李强,副团长石泰峰、吴政隆、史和平参加审议。吴政隆主持会议。

严隽琪代表说,制定民法总则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是中国的法治标杆,标志着民法典的编纂迈出了重要一步。民法典的编纂,涉及社会治理和社会风气的引导,公民的安宁感、人际关系的和谐、大量的社会关系都需要民法典来提供保障。李建国副委员长作的说明,体现了人大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态度。编纂的指导思想,很好地把握了立法的规律性和时代性、稳定性和前瞻性、民族性和开放性的统一。确立的绿色原则,呼应了新发展理念,既体现了价值导向,又涉及利益的调整。民法总则也厘清了与各个法典分编的关系,与公序良俗的关系,与其他涉及民事法律的关系等。立法过程作了大量的调研,经过了长期的酝酿,吸收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有非常坚实的基础,现在出台的条件已经成熟。江苏的创新发展有基础有优势,要对先进制造业长期稳定投入,要注重激发年轻人的精神活力,希望江苏的教育综合改革能够走在全国前列。我作为江苏的代表,对江苏的发展有着充分的信心和美好的期待。

缪瑞林代表说,民法总则草案回应社会关切、适应现实需求,具有立法导向鲜明、符合时代特征、体现民本理念、突出问题导向、注重兼收并蓄等几大特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补充解除收养的情形,以顾及被宣告死亡人的权利,并体现子女意愿;增加保护“善意第三人”权利的表述,更全面涵盖侵权法律关系范畴。徐安代表说,民法总则草案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坚实依据。既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又注重解决社会生活中纷繁复杂的问题,回答人民关切的重点热点,包含了很多与时俱进的制度创新成果。深入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议在立法的同时深入研究法律监督问题,提出更有效的制度设计和监督程序,更好推动法律施行。

丁荣余代表说,知识产权部分的立法应当充分考虑“互联网+”背景,对目前无法达成共识的预留制度空间。建议对知识产权监管作出特别规定;明确信息收集人安全保障义务,并规定个人有权知道、监督个人信息的使用情况,限定行政机关收集保存的公民信息的使用范围。潘建华代表说,目前农村监护人实际缺位非常普遍,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委托履行监护职责的规定,以维护被监护人特别是留守儿童的权益。张红代表建议将“特别法人”的范围适当扩大,把教育、医疗等一些既具有公益性质,又能够保持微利营收的领域也纳入,以促进社会服务业发展。

孙飘扬代表建议协商确定自己监护人的协议应经过公证才能生效,并允许指定人在自己智力正常时撤销该协议,另外选定监护人。窦希萍代表建议明确草案中“胎儿”的确切定义;为支持子女履行好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和保护的法定义务,社会要提供帮助,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罗进代表说,要求所有非法人组织都要登记脱离实际,应当承认民众自发成立的、纯粹自娱自乐的体育、文化、旅游及生活消费等组织。建议法律草案承认无行为能力的人纯获利益行为有效。余瑞玉代表建议延长民事诉讼的时效。同时,要加强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李生代表说,从农村基层情况看,草案中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或者农村承包经营户部分成员经营,债务主体限定于个人或部分成员,易产生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现象,建议作出修改。

(责编:李叶、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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