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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贪官用赃款投资收益也属违法所得 

2017年01月06日09:59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1月6日电 (记者景玥)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公布。明确贪污罪、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等五类犯罪嫌疑人逃匿后,可没收违法所得,明确了认定犯罪事实、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事实关联性的证明标准等内容,为司法实践中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提供了直接依据。

哪些嫌疑人逃匿可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规定》第1条进一步明确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于五类案件:一是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犯罪案件。二是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犯罪案件。三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犯罪案件。四是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五是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案件。

《规定》出台以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贪污贿赂犯罪”一般采取狭义的理解,认为主要是贪污罪和受贿罪。实践中,绝大部分外逃腐败分子均是通过地下钱庄洗钱后将赃款转移境外,将洗钱犯罪等纳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范围,能够更加严密法网,对洗钱犯罪分子追求高额回报的心理形成有力震慑,有利于切断犯罪利益链条。

受贿买房、开公司等收益视为违法所得

司法实践中对违法所得的认定,特别是转变、转化后的财产以及添附个人生产经营后形成的收益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普遍存在疑问。比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将违法所得用于购房、购买书画、玉石珠宝、投资股票或者开设公司等,其投资形成的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对于增值部分是否应当没收?再比如,犯罪嫌疑人用违法所得建房、装修,与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财产相混合的,应当如何处理?规定明确,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针对上述问题,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在答记者问时解释说,《规定》参考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中“犯罪所得”的有关定义,明确规定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都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违法所得”。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违法所得。

万春认为,过去违法所得的范围界定不清,特别是当违法所得部分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或者与合法财产相混合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新规定的实施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通过将违法所得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或者与合法财产相混合等方式,掩饰、隐瞒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从而逃避追缴。

据介绍,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和统一部署下,我国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果。仅2016年1月至11月,就从7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908人,追回赃款23亿余元。

“在反腐败工作中,只有坚持追逃与追赃两手抓,最终人赃俱获,才能实现除恶务尽。”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责编:景玥、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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