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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为改革担当 组织为干部担当

——解读《关于完善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若干意见》

哲 祖

2016年12月22日10:24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完善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旨在进一步推动广大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着力解决一些干部不担当、不敢为等问题,大力推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制定《意见》的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鼓励地方、基层和群众大胆探索,宽容改革失误。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也提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既要鼓励创新、表扬先进,也要允许试错、宽容失败,强调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形成改革者上、不改革者下的用人导向,以勇于自我革命的气魄、坚忍不拔的毅力推进改革。

浙江省委历来大力倡导改革创新,2013年出台的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决定》、2015年出台的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治理为官不为《若干意见》和今年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审议通过的补短板《若干意见》,都提出要建立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

省委书记夏宝龙在省委相关重要会议上,多次强调要健全制度机制,支持保护敢抓敢管、担当有为的干部。

制定《意见》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就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一系列要求精神,注重培养选拔改革创新意识强、攻坚克难成效突出的干部,深化“狮子型”团队建设,引导干部争当改革促进派、实干家,着力解决一些干部不担当、不敢为等问题,大力推动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在践行“干在实处永无止境,走在前列要谋新篇”新使命中提振精气神、展示新作为。

主要解决“不敢为”的问题

《意见》针对一些地方及干部存在的怕出错不敢为、改革推进难等问题,对完善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作出原则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特点:

一是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意见》通篇贯穿全面从严治党主线,一方面要求干部在守规矩讲纪律前提下大胆干、大胆改革、大胆创新,激励干部守规创业、守纪干事;另一方面要求严明纪律要求,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进行严肃问责。

二是传递改革创新担当有为的鲜明导向。《意见》突出改革创新的基调,不是简单为容错而容错,为免责而免责,更多的是树立一个导向、传递一个理念、释放一个信号。明确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承担政治责任,支持和保护敢抓敢管、不谋私利的干部,传递干部为改革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的信号。

三是重点解决“不敢为”问题。目前,“为官不为”主要有不想为、不敢为、不会为等表现。如果说健全干部能上能下机制主要是解决不想为问题,那么《意见》主要是解决“不敢为”问题,通过完善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打消干部思想顾虑,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主动性积极性。

四是给基层留出较大探索空间。“先干不评论,先做不议论,时间做结论”,是浙江30多年改革发展的一个鲜明特点。《意见》更多是从改革创新容错免责的基本要求、工作目标等方面作出规定,各地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积极探索。目前,浙江许多县(市、区)已经出台相关文件,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反响效果也是好的。

三方面把握容错免责情形

在容错免责情形的把握上,《意见》坚持依法依规、服务大局、宽严相济、实事求是的原则,主要体现三方面考虑:

一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为明确容错免责情形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依据。《意见》按照 “三个区分开来”明确容错免责情形,强调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二是细化容错免责的基本条件。明确具备符合党章、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精神;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精神;有利于推进改革和创新发展;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决策;没有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等条件的,可以容错免责。

三是规定不能容错免责的有关情形。《意见》充分体现依规依纪严肃问责与改革创新容错免责的辩证统一,规定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等情况不予容错免责。强调区分改革试错失误和违纪违法,坚决防止借机搞法治“例外”、纪律“松绑”、作风“减压”。《意见》还明确,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有关情形已有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容错免责程序和内容一清二楚

《意见》明确,容错免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负责实施,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其他具有问责职能的部门各负其责,并对调查核实、组织认定、单位和个人申请等环节作出了规定。

《意见》规定,经组织认定给予容错免责情形的干部本人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选拔任用时不受影响,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等干部考核时不作为负面评价的依据;干部所在单位在相关工作考核中一般不予以扣分。容错免责决定应及时向干部本人和所在单位反馈。

《意见》还对容错免责作了相关配套性规定,提出建立健全澄清保护机制,对故意诬告、干扰改革的行为严肃查处。完善改革风险防范和纠错机制,实施重大改革创新项目和有较大突破、探索的工作,按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和论证,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偏差或失误要主动采取应对措施及时纠正。

《意见》强调,要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将完善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作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主动担责,积极作为,加强沟通,确保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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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金雪、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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