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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六中全会:开启党内监督制度化的新征程

李晓 张蔚萍 史馨

2016年12月19日10:10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就十分重视党内监督,盘点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建设,纠正“四风”、出台八项规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充分显示了我们党高度重视自身建设。十八届六中全会再次聚焦全面从严治党这一主题,为全党制定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修订党内监督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的修订将开启党内监督制度化的新征程。

第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党内监督逐步形成并落实。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党中央始终重视党内监督制度的制定和实施,1987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就颁布了《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了党内纪律监督的任务、原则、对象、内容和途径等。十四大以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一系列有关监督体制、机制、政策的法规制度和措施相继出台。1996年,党中央作出关于加强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规定,旨在对高中级领导干部和各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加强监督。1998年底,党中央颁布《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在全党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督体制。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颁布实施,这是中国共产党有史以来第一部系统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法规。明确规定了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遵守党章,遵守宪法法律,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等七项内容,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2004年9月22日,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这是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权利的重大举措,也是监督和制约权力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八大以来,倍加重视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倍加重视党内监督。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要构建完备的法治体系,其中包括五个子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也是首次纳入国家法治体系建设之中。2015年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涵盖了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领导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管理、巡视对象范围、巡视内容、工作方式和权限、工作程序、纪律与责任等,既有实体性要求,又有程序性规定。修订后《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创新之处体现在:明确巡视全覆盖部署、突出巡视工作主体责任、理顺巡视工作领导体制、规范巡视机构设置和职责、围绕党的纪律深化监督内容、提出专项巡视要求、创新巡视工作方式、强化巡视成果运用、严肃责任追究等。2015年10月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重申了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紧扣廉洁自律、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2015年10月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的《条例》在内容上,把政治纪律列为六大纪律之首,提高了政治纪律的地位;突出了“纪法分开”的特色,党纪严于国法;首次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范围更宽、标准更高、责任更大、要求更高,不仅包括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还要落实到思想建党、制度治党、纪律立党、组织建党、人才兴党等管党治党的各领域和全过程,坚决防止组织软弱、队伍涣散、党风退化、纪律松弛等问题。2016年7月颁布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

第三,十八届六中全会:党内监督制度化的新征程。自十八大以来,短暂的四年时间,现有150多部党内法律法规中,中央创设修订了50多部党内法规。本次十八届六中全会,中央再次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是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的产物,标志着从严治党不仅仅是重视政治生态的“青山绿水”,不仅仅重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还要将党内民主与监督结合起来。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从内容上来看,总共分8章、47条,其中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这4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出规定,形成了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条例》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对旧版《条例》的突破,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与此前的版本相比较而言,新修订的《条例》所坚持的原则在于: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强化责任担当,领导本身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有领导权力就要负监督责任,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不贪大求全,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增强现实针对性;三是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同时抓住“关键少数”,将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规范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的关系,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五是坚持务实管用,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总结实践经验,提炼管用的实招。

时至今日,以党章为核心、以监督条例为主干、以配套规定和其他监督规范为重要补充的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体系逐步形成,相信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党内法规体系的形成与完善,进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的贯彻落实。

作者

李 晓 中央党校2014级博士研究生

张蔚萍 中央党校教授、博士生导师

史 馨 厦门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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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金雪、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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