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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治党的新利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张磊

2016年12月02日16:15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历史昭示出深刻道理: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到什么阶段,党的建设就要推进到什么阶段。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对全面从严治党作出全面系统部署,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探索符合新形势、有效管用的党内监督新途径,是中国共产党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了实处。

一、 全会修订并通过《条例》的现实意义

一是适应党在新时期执政面对国内发展形势变化的需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紧迫,有必要重新修订《条例》。

二是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是新时期解决党内存在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自2003年12月31日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来,该条例已经实施了12年多,对坚持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的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比如:监督主体多元,责任不清,致使监督流于形式;监督体系不完整,具体制度不配套,有些规定比较原则,约束力不够;监督程序不具体,执行和保障机制不完善,操作性不强,等等。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党内监督,严格规范权力行使,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加强党内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为修订党内监督条例提供了重要遵循。特别是近年来,各级党委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问责机制,积累了不少经验,也为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奠定了基础,修订工作成熟、条件具备。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讨论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也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落实。

三是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体现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创了党的建设新局面。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党内监督,提出了一系列富有创造性的新论断新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曾讲到,“打铁还需自身硬”。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只有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才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各项任务才能落到实处。习近平总书记还多次在党内监督、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等方面提出了新论断,深刻回答了新形势下党内监督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此次全会修订《条例》的重要遵循。

二、《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内容及《条例》与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

党内监督主要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宪法法律,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党的干部标准,廉洁自律、秉公用权,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等情况。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干部。党内监督的主要形式包括以下方面: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舆论监督等。其中巡视是近年来采用较多的方式,是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制度,成为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平台,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监督的重要抓手,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支撑。

《条例》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相统一,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都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的重要成果。《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把从严治党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为改革监督模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作为全面规范党内监督制度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条例》明确了党内监督的法理性,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外部监督相适应。同时,《条例》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相衔接,扎紧了制度笼子,加强了党的制度建设,改善并优化了党内政治生态,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更为坚实的制度支撑。

三、《条例》的亮点

《条例》是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并颁布后的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重要利器。增强了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条例》完善了党内监督制度与体系,依法依规监督使党内监督有了制度保证,体现了继承和创新的有机统一。“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就有可能被滥用。”所以,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里的“笼子”是制度,是法律,也是监督。监督最重要的是要落实在法律和制度上,把管党治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制度成果,为监督制约权力、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提供制度利器,使党内监督有了制度保证。党内监督要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条例》强化党内自上而下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条例》指出了党内要建立五个层面的监督,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党内监督,由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这要求各级党组织要不折不扣落实主体责任,牢固树立不管党治党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中之重,在全体党员监督下盯好“关键少数”,就能够有效强化党内监督,坚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使命,为全党全社会作出示范。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党的各级工作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广大党员要自觉履行党内监督职责,正确行使党内监督各项权利,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民主监督,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强化党内监督的关键抓手。坚持民主集中制,是保持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法宝。从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入手,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班长与班子成员的关系,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充分调动起来。党组织用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这既加强党内民主,使党员在党内充分发表意见,对不正确的说法、做法给予批评和抵制;又加强党内集中,确保民主基础上的正确意见得到公认、成为主流。

作者单位: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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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金雪、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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